參與定增後股價開始斷崖式下跌,導致定增項目遭到損失,新沃基金以“公司刻意隱滿大股東股份質押虛假陳述行為”為由,將上市公司利源精製以及當時定增項目的保薦人及主承銷商中信建投證券一併告上法庭。
根據法院披露的文書,新沃基金請求法院判令利源精製公司依法賠償新沃基金投資差額損失、佣金損失、印花税損失等在內合計1.94億元。
法院也做出了裁判,讓我們一起看看。
新沃基金起訴利源精製
請求賠付1.94億元
5年前參與利源精製定向增發項目,卻因上市公司隱滿大股東股份質押虛假陳述行為,股價開啓暴跌模式,最終定增股份解禁之後也只能以腰斬的價格賣出,新沃基金果斷將上市公司及該項目的主承銷商告上法庭。
8月4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的一則民事裁定書披露了上述案件的詳細經過。
2017年1月5日,新沃基金與利源精製公司簽訂《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協議》,新沃基金以11.38元/股的價格認購利源精製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中的26362038股股票,認購款總金額合計29999992.44元。2017年1月24日,新沃基金認購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發行股票數量263620386股,發行股票價格為11.38元/股,新沃基金持股比例為2.17%。
2018年7月28日,利源精製公司發佈《關於股東所持股份質押、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的公告》,首次披露第一大股東王民及其一致行動人張永俠所持有公司股份案計質266780000股,佔總股本21.96%: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凍結和司法輪侯凍結。此信息披露後,利源精製公司股價開始斷岸式下跌,此後一直維持較低的水平。
新沃基金稱,由於利源精製公司刻意隱滿大股東股份質押虛假陳述行為,造成新沃基金產生投資差額損失、佣金損失、印花税損失及上述損失金額利息損失。
據新沃基金計算,利源精製公司虛假陳述的實施日為2016年2月2日,揭露日為2018年7月28日。經公開渠道查詢,利源精製公司自揭露日起,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為2018年9月26日,即基準日為2018年9月26日,揭露日至基準日每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基準價)為3.92元/股。
據此,按照《證券虛假陳述若干規定》規定的計算方式,經測,新沃基金作為授資人因利源精製公司定假陳述違法行為產生投資差額損失193259264.08元、佣金損失77303.71元、印花税損失193259.26元、前述損失利息共計1136782.10元。
基於新沃基金因利源精製公司虛假陳述行之為造成的損失,中信建投作為利源精製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人及主承銷商,其未對本安次定增股票的發行盡到勒勉、督導義務,未能及時準確地向投資者揭籍公司股份質合大事項,出具的報告使得新沃基金對利源精製公司的真實情況產生誤導。中信建投在工作上重失職行為與新沃基金因利源精製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而遭受的鉅額損失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新沃基金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利源精製公司依法賠償新沃基金投資差額損失193259264.08元2請求判令利源精製公司依法賠償新沃基金佣金損失77303.71元、印花税損失193259.26元:3.請求判令利源精製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標準,向新沃基金支付前述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和印花税損失的利息共計1136782.10元;4,請求判令中信建投與利源精製公司就上述第一至第三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請求判令利源精製公司與中信建投連帶承擔律師費;6,請求判令利源精製公司與中信建投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上述金額暫合計為194666609.15元。
利源精製公司、中信建投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當由受理利派精製公司破產的法院,即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應由受理利源精製公司破產重整申請的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將該案移送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民生信託也受定增“拖累”
事實上,利源精製定增項目背後的“受害方”不僅僅是新沃基金,民生信託此前也因該項目打起了官司。
據2021年4月底披露的《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與Z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年1月5日,民生信託公司代表"中國民生信託·至信272號利源精製定向增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向"新沃基金利源精製定增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管計劃")出資人民幣300360500元,參與利源精製(股票代碼:002501)的定向增發。
資管計劃的基本情況為:資產委託人為民生信託公司(代表中國民生信託·至信272號利源精製定向增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資產管理人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資產託管人為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利源精製的定增之後,資管計劃持有利源精製股票26362038股,持股比例為2.17%。資管計劃成立後,民生信託公司代表信託計劃向資管計劃出資人民幣300360500元,併成功參與利源精製的定增。
為確保民生信託公司所代表的信託計劃的權益實現,利源精製的控股股東W某某即本案的被告Z某某的被繼承人(已於2019年4月14日死亡),與民生信託公司於2016年11月9日簽訂《中國民生信託·至信272號利源精製定向增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之增信協議》(編號為2016-MSJH-120-5)(以下簡稱《增信協議》),承諾在約定情形和條件下向民生信託公司所代表的信託計劃支付投資本金及收益的差額予以補償,並按照民生信託公司的指示支付補償款。
由於利源精製已經涉入訴訟,以及利源精製的控股股東W某某即本案的被告Z某某的被繼承人(已於2019年4月14日死亡)違約未支付補償款。民生信託公司依據《中國民生信託·至信272號利源精製定向增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約定,為減少損失,有權代表信託計劃,於2018年8月3日開始發出交易指令,通過二級市場賣出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利源精製本次發行全部股票,僅獲得現金人民幣93072366.63元,並同時要求利源精製的控股股東W某某即本案的被告Z某某的被繼承人賠償因此遭受的補償款損失本金人民幣266339830.58元及利息、違約金5698488.78元。
截至2019年6月21日,民生信託公司所代表的信託計劃的應收回的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按照年利率8%)為人民幣359412197.21元,扣除民生信託公司通過二級市場賣出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利源精製本次發行全部股票所獲得現金人民幣93072366.63元,利源精製的控股股東W某某應依據《增信協議》的第二條、第三條的約定,向民生信託公司支付補償款本金人民幣266339830.58元。(按照《增信協議》中補償款的計算公式,暫計算至2019年6月21日),支付違約金5698488.78元(以上述補償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2019年6月21日起算,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兩項合計人民幣272038319.36元。
法院判決,Z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繼承W某某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對W某某應給付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補償款266339830.58元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駁回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此前曾兩次被立案調查
利源精製主要從事鋁型材及深加工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業務,產品可分為工業鋁型材、建築鋁型材及多種鋁型材深加工產品、軌道車輛裝備型材配套加工等。在最近幾年時間,利源精製曾兩次遭到立案調查。
2020年7月28日,吉林監管局向利源精製公司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利源精製公司因存在未及時披露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間,其實際控制人王民、張永俠將其所持有的利源精製公司股票質押或質押到期後再質押等違法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項的規定,被吉林監管局處以行政處罰。
其中,對吉林利源精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措施,並處以60萬元罰款。
時任董事長王民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副總經理王建新,董事、副總經理劉宇,監事長、法務部部長王素芬,董事胡國泰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時任利源精製實際控制人張永俠、時任利源精製副總經理、董事王建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其他相關人員也遭到處罰。
去年5月26日,利源精製再次公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據最新公告,上述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證監會就上述立案調查事項的結論性意見或決定。
利源精製曾於2022年1月4日公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共收到230件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涉及訴訟金額累計160,086,461.90元。其中,公司於2021年12月30日收到一審判決的涉及訴訟案件共182件,涉及訴訟案件金額累計為116,918,618.20元,法院判決公司賠償金額累計為4,174,139.23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開庭審理或已開庭審理尚未收到一審判決涉及訴訟案件為48件,涉及訴訟案件金額累計為43,167,843.70元。此次部分案件被髮回重審後,判決結果尚需等待利源精製進一步公告。
由於公司2018年度的財務報告被中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利源精製股票於2019年5月6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此後因連續幾年淨利潤虧損、淨資產為負數,疊加破產重整,公司股票繼續被“ST”。
隨着去年年底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利源精製股票自2022年7月1日開市起“摘帽”,7月1日“摘帽”當天以及7月2日,股價連續收穫兩個漲停,截止8月4日收盤報收2.24元,今年以來股價上漲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