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韓銀行(中國)違法被罰 個人經營性貸款檢查不到位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4日訊 今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津銀保監罰決字〔2021〕25號、26號顯示,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個人經營性貸款貸前調查、貸後跟蹤檢查不到位,天津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該行罰款人民幣合計50萬元。 

  孫桂霞對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個人經營性貸款貸後跟蹤檢查不到位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天津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給予其警告。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 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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