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

近日,銀保監會印發《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辦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關聯交易的監管。

關聯交易是企業與關聯方較為常見的交易行為,但關聯交易如同一把“雙刃劍”。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關聯交易既為各國法律法規所認可,也是監管機構防控風險的重點。我國銀行保險機構普遍存在關聯交易行為,部分關聯交易存在被濫用的風險。過度和非公允的關聯交易違背市場公平交易等商業原則,是不公平競爭,而且容易積聚風險。

近年來,隨着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快速發展,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引發風險暴露的情況不斷顯現,通過隱匿關聯關係、設計複雜交易結構、利用子公司違規提供資金等方式規避監管、套取利益問題時有發生。少數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甚至將銀行保險機構當成“提款機”,引發重大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為彌補制度短板,監管部門依據2004年制定的《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根據當前市場發展和監管實際修訂完善。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把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納入到監管範疇,統籌不同機構的監管規則,要相應進行統一,同時兼顧各類機構的主要業務特點,《辦法》在總體上不僅對一些基本原則保持一致,還提出更有針對性的差異化監管規定,以降低機構之間通過關聯交易來進行監管套利的可能性。

《辦法》就差異化監管提出了三方面具體要求。一是按照機構風險程度實施監管。《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關聯交易風險狀況、機構類型特點等對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的關聯交易監管比例進行設定或調整,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強重點領域監管,對銀行授信類、保險資金運用類、信託資金投資等與資金相關的高風險關聯交易分別設定比例限額,調降了保險資金運用類比例上限,部分指標降幅達到40%,着力防範向大股東提供融資的亂象問題。三是加強表外業務和資管業務管理,明確銀行機構特定目的載體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授信監管比例予以規範,防範通過設計複雜交易結構規避監管。

曾剛表示,《辦法》之所以強調差異化監管,是因為不同機構的主要業務特徵各不相同,《辦法》的重要特點首先就是統籌。比如,有做信貸的,有做資產管理的,根據他們不同類型業務特徵,對不同機構做有差別化的監管和統籌,正如《辦法》明確的不同機構都有不同的禁止性條款,只有這些重要的原則保持一致,才能縮減監管套利空間。

其次,《辦法》緊緊把握了關聯交易的兩個核心風險,一是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二是不同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因為監管規則不同,或者説利用監管盲區規避監管,進行監管套利活動。專家表示,《辦法》堅持這兩個問題導向來進行展開,只有抓住這種關聯交易的核心,才能降低監管管理過程中潛在的重大風險。

最後,《辦法》對銀行或金融機構的管理,從內部組織架構到管理流程進行了充分的完善。《辦法》有助於這些金融機構進一步規範和提升關聯交易管理,即從組織架構深入到實踐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

曾剛建議,做好關聯交易管理的核心,是要穿透股權以及各類金融業務,以把握真實的股權關係和資金流向。由於金融機構的業務日趨複雜,僅靠人工識別來進行穿透恐怕遠遠不夠,必須建立以大數據為基礎的科技平台。在外部,可能需要監管層面為關聯交易管理搭建相應的數據平台和基礎設施,實現各類數據的彙總,為關聯交易追蹤和把控提供更為良好的基礎。與此同時,金融機構也應進一步提升利用大數據和科技進行關聯交易管理的能力。長遠看,不管是從公共基礎設施的角度,還是從銀行保險自身科技運用的角度,都需要進一步強化科技賦能。(經濟日報記者 王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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