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資本邦瞭解到,港交所於9月17日發佈有關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諮詢文件。該諮詢文件就修訂《上市規則》以在香港建立有關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的上市制度提出建議,並諮詢市場人士意見。文件要點如下:
設立SPAC上市制度的理由
1、透過SPAC進行上市通常被SPAC併購目標及其創始人視為較傳統首次公開發售吸引的另一方法,因為以這種方法上市或可縮短上市時間、提供較高的價格確定性及提升SPAC併購交易具體安排的靈活性,確保其符合SPAC併購目標及其創始人本身最大的利益。我們與持份者進行初步討論時,部分持份者表示現時不少上市申請人想以「雙軌」方式上市,即一方面申請透過傳統首次公開發售上市,另一方面也同時與數名SPAC發起人商討透過SPAC上市。
2、美國上市SPAC的首次公開發售集資額於去年大幅上升,由2019年的136億美元升至2020年的834億美元。於2021年上半年,美國上市SPAC新股共358只,首次公開發售所得款項達1,110億美元,已超過2020年全年數字。SPAC上市數目急升後,美國證交會加強規管,部分人士相信這導致近期市場對SPAC的情緒回落。
3、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與美國的證券交易所競逐爭取來自大中華及東南亞地區公司的上市。於過去三年,共有12家大中華及東南亞公司透過SPAC併購交易於美國上市。
4、於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與聯交所的策略一致,讓香港維持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繼續吸引大中華及東南亞公司於香港上市,否則這些公司可能會透過SPAC併購交易於其他地方上市。
5、英國和新加坡最近均就完善或引入SPAC制度諮詢市場人士的意見。
設置保障的需要
1、聯交所注意到美國證交會收緊了對美國上市SPAC的監管。美國證交會多次強調與SPAC上市有關的問題,包括對股東保障及披露標準的關注。這些都是SPAC架構(不管其在哪裏上市)常見的問題,所以亦是我們關注的問題。
2、我們亦必須緊記美國與香港市場之間的重大分別。相較於美國,香港散户參與市場的比例較高。此外,美國的監管制度較着重關注投資者透過私人訴訟遏阻舞弊行為的能力。因此,將美國的制度直接引入香港不一定適合或未必有利於維持香港市場質素。
主要建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