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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華科技信披2宗不準確 董事長李瑋等3人收警示函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215號、216號)顯示,經查,羅克佳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佳華科技”,688051.SH)存在以下信息披露問題:

  1.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佳華科技於2021年8月20日披露半年度報告,將專網通信業務中代為採購的相關原材料作為存貨核算,且未計提跌價準備。經重新研究相關合同條款後,佳華科技於2021年9月29日披露了修訂後的半年度報告,對中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將原計入存貨的原材料調整到其他應收款科目,同時對其他應收款計提減值準備458.79萬元。

  2.與專網通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不準確、風險揭示不充分。一是對重慶誠源勝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支付金額披露不準確。截至2021年6月30日,佳華科技已通過銀行承兑匯票和電匯支付方式向重慶誠源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55.84萬元,而披露金額為3173.16萬元,與實際付款金額不一致。二是專網通信業務產品實際用途披露不準確。佳華科技在專網通信業務中僅提供加工服務,且對最終下游客户以及產品用途不知情,佳華科技披露採購物資主要應用於智慧環保與智慧城市領域,披露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三是大額預付款的原因披露不準確。2021年一季末,佳華科技預付賬款中約90%的款項用於專網通信業務,付款金額較多與供應商要求有關,佳華科技披露大額預付款的原因是缺芯背景下提前鎖定貨源,披露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四是未充分披露採購貨物所有權受限以及合同條款存在法律爭議的相關風險,未及時披露專網通信業務進展過程中的重大風險事項。

  佳華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現對佳華科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佳華科技應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李瑋、王轉轉、王朋朋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時任董秘及財務總監,在履職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李瑋、王轉轉、王朋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佳華科技基於物聯網、區塊鏈、數據庫、人工智能等核心技術,圍繞“物聯網大數據平台”戰略、“數據工廠”技術體系,佳華作為國家生態環境部污染源監控工程技術中心、國家級物聯網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大運雲鏈大數據應用研究院,旨在建立全價值鏈的物聯網雲鏈大數據平台。上海百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1.63%。

  李瑋2016年6月30日至今擔任佳華科技董事長、董事,2017年3月11日至今擔任公司總經理。王朋朋2019年1月31日至今擔任佳華科技財務總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後及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股東大會作出解聘、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時説明更換的具體原因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羅克佳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215號

  羅克佳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問題:

  1.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你公司於2021年8月20日披露半年度報告,將專網通信業務中代為採購的相關原材料作為存貨核算,且未計提跌價準備。經重新研究相關合同條款後,你公司於2021年9月29日披露了修訂後的半年度報告,對中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將原計入存貨的原材料調整到其他應收款科目,同時對其他應收款計提減值準備458.79萬元。

  2.與專網通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不準確、風險揭示不充分。一是對重慶誠源勝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支付金額披露不準確。截至2021年6月30日,你公司已通過銀行承兑匯票和電匯支付方式向重慶誠源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55.84萬元,而披露金額為3,173.16萬元,與實際付款金額不一致。二是專網通信業務產品實際用途披露不準確。你公司在專網通信業務中僅提供加工服務,且對最終下游客户以及產品用途不知情,你公司披露採購物資主要應用於智慧環保與智慧城市領域,披露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三是大額預付款的原因披露不準確。2021年一季末,你公司預付賬款中約90%的款項用於專網通信業務,付款金額較多與供應商要求有關,你公司披露大額預付款的原因是缺芯背景下提前鎖定貨源,披露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四是未充分披露採購貨物所有權受限以及合同條款存在法律爭議的相關風險,未及時披露專網通信業務進展過程中的重大風險事項。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2月17日

  關於對李瑋、王轉轉、王朋朋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216號

  李瑋、王轉轉、王朋朋:

  經查,羅克佳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華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事項:

  1.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公司於2021年8月20日披露半年度報告,將專網通信業務中代為採購的相關原材料作為存貨核算,且未計提跌價準備。經重新研究相關合同條款後,公司於2021年9月29日披露了修訂後的半年度報告,對中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將原計入存貨的原材料調整到其他應收款科目,同時對其他應收款計提減值準備458.79萬元。

  2.與專網通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不準確、風險揭示不充分。一是對重慶誠源勝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支付金額披露不準確。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通過銀行承兑匯票和電匯支付方式向重慶誠源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55.84萬元,而披露金額為3,173.16萬元,與實際付款金額不一致。二是專網通信業務產品實際用途披露不準確。公司在專網通信業務中僅提供加工服務,且對最終下游客户以及產品用途不知情,公司披露採購物資主要應用於智慧環保與智慧城市領域,披露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三是大額預付款的原因披露不準確。2021年一季末,公司預付賬款中約90%的款項用於專網通信業務,付款金額較多與供應商要求有關,公司披露大額預付款的原因是缺芯背景下提前鎖定貨源,披露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四是未充分披露採購貨物所有權受限以及合同條款存在法律爭議的相關風險,未及時披露專網通信業務進展過程中的重大風險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你們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時任董秘及財務總監,在履職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了《信披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