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12月13日,工信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能源局發佈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税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通知提出,對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舉辦的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以及中西部地區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税收優惠政策項下的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繼續按照財關税〔2019〕38號文執行;2022年1月1日以後舉辦的,按本通知執行。
原文如下:
五部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税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税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關税〔2020〕2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工信部聯財〔2020〕118號)有關要求,結合國內外形勢變化,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税收政策有關目錄進行了修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1年版)》(附件1)、《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21年版)》(附件2)和《進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1年版)》(附件3)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對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税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税收優惠政策的項目和企業,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進口設備,繼續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税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税〔2019〕38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的公告》(2012年第83號)執行。
三、對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舉辦的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以及中西部地區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税收優惠政策項下的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繼續按照財關税〔2019〕38號文執行;2022年1月1日以後舉辦的,按本通知執行。
四、附件1和附件2中所列銷售業績要求僅用於確定免税企業名單。附件2中列明執行年限的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税執行期限截至該年度12月31日(含)。附件2和附件3中所列税則號列僅供參考,具體商品範圍以設備名稱及技術規格要求為準。
五、如遇目錄列明商品範圍理解不清等特殊事項,企業及有關單位可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共同解釋。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税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税〔2019〕38號)予以廢止。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國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10日
本文編選自“工業和信息化部”,智通財經編輯:汪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