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判決書顯示,投資者曹先生稱自己原本是花130萬元買銀行理財,卻在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變成”了購買私募產品,還入股了一家公司。產品“到期”後,曹先生無法贖回,便向法院起訴銀行,要求賠償本金及收益,但並未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
↑圖據中國裁判文書網
投資者花130萬買銀行“理財產品”
到期卻無法兑付,還成一家公司股東
紅星資本局從判決書中看到,曹先生自述,他在2010年將賣房款約300萬元存入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2012年年中,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的工作人員周某打電話給他稱,銀行內部有一個專門針對VIP客户的會議,要推介一個很好的理財產品,邀請他參加,而且廣發上海分行和總行的領導也參加此次推介會。
2012年7月,工作人員周某再次聯繫曹先生稱,上次推介會的新產品正在銷售,並熱情地向曹先生的妻子介紹該產品,表示該產品複合收益率達到60%~70%,每年有90%強制分紅,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資金安全無風險,很多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員工都購買,機會難得。
在周某的指導下,曹先生在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開卡,購買了110萬元本金的理財產品,並依照周某要求在若干空白A4紙上簽字,但未填寫日期。過了幾天,曹先生又購買了20萬元該理財產品。
實際上,曹先生購買的“理財產品”是中金魯合基金,還入夥了北京中金魯合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紅星資本局從天眼查APP上搜索發現,曹先生確為北京中金魯合創業投資中心股東,持股比例1.84%,認繳出資額為130萬元。
曹先生稱,他始終認為該產品是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銀行工作人員從未告知他該產品是中金魯合基金。該產品原本在2019年8月到期,但曹先生至今沒有得到兑付,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北京中金魯合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等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本金及收益。
監管部門認為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
銀行稱自己只是中間轉賬行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有相同經歷的不止曹先生一人,一共有16名投資者向銀保監局等監管機構進行投訴。
判決書顯示,2019年10月,上海銀保監局對曹先生等16人的投訴作出答覆;2019年11月,又有12名投資者向消保局投訴,當月19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消保局作出回覆函,兩監管機構均指出了廣發銀行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1月,銀保監會官網發佈《關於易安保險、廣發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的通報》。其中載明:2012年,廣發銀行根據其內部《私募股權基金(PE)代為推介合作產品方案》,在行內代為推介私募股權基金。基金於2019年8月到期,出現賬面浮虧,且到期無法收回投資本金及收益的情況,引發消費者投訴。
經查,廣發銀行存在5個方面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一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對客户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二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妥善保管推介過程文件資料。三是在對內部營銷人員的相關推介培訓材料中,未提及並分析基金產品可能對該行以及投資人產生的風險。四是在准入環節未能嚴格執行產品方案相關要求。五是在推介環節未按照制定的產品方案完全落實相關履職工作。
儘管如此,訴訟中,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仍表示,自己只是中間轉賬行,曹先生通過銀行櫃枱將款項轉賬給中金創新公司,雙方不成立銷售關係,只是做了銀行轉賬;且涉案產品發行時間為2012年,當時沒有適當性義務的規定,適當性義務不應具有溯及力,損失金額尚未確定,並不認可曹先生的訴求。
投資者要求銀行賠償本金和利息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但認為銀行負有過錯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曹先生起訴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北京中金魯合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一案,已經經歷了兩輪審理。在一審訴訟中,曹先生要求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賠償本金130萬元,並按年化複合收益率71%賠償收益損失646.1萬元,但並未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
二審中,曹先生上訴要求改判該銀行支付本金130萬元,並按照年化利率15%賠償損失,上海金融法院也認為缺乏合同與法律依據。上海金融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本案系一起由個人投資者在銀行網點認購私募股權基金所引發的糾紛。
爭議焦點包括:第一,案涉產品系廣發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中金創新公司發起設立的中金魯合私募股權基金。第二,就案涉產品,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是否存在代為推介銷售的行為,是否負有過錯。第三,曹某某是否有權要求賠償全部投資本金及收益。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曹先生未就該主張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其次,曹先生自認參加了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組織的案涉私募股權基金推介會,對即將投資的產品應當至少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再次,根據其提供的《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書》,曹先生對轉賬款項用途系“出資”當屬明知並履行了出資義務。所以,對曹先生上述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其次,對於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是否存在代銷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上海金融法院指出,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未能舉證證明在代銷案涉私募基金產品前已對曹先生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評,且其風險承受能力與案涉產品相匹配,亦未能提供曹先生辦理業務時的錄音錄像資料以證明其落實了監管要求。因此,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未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且未妥善保管業務資料,負有過錯。
最後,關於損失的實際產生情況,法院認為,根據第三人提供的中金魯合基金2019年至2021年年報,該私募股權基金三年內可分配資產逐年增長。從基金投向的底層資產情況來看,其中有兩家公司擬在主板、新三板上市,未來發展前景向好。綜上所述,目前尚無法推定曹先生的投資損失已經實際產生。
最終,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判決,駁回曹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萬餘元,也由上訴人曹先生負擔。
紅星新聞記者 強亞銑
責編 鄧旆光 編輯 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