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常常會有人因資金不夠或其他原因,在投資公司時,不方便以自己的名義登記為股東,就以親戚朋友等人的名義登記為股東,自己與該登記的股東簽署協議來確認該股權的實際出資人是誰及權益的歸屬。那麼隱名股東的資格繼承,與一般股東的資格繼承是不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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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資格繼承,與一般股東的資格繼承是不是相同的?
遼寧民聚律師事務所李敏律師解答:
不相同。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個人之間約定,由隱名股東實際出資,由掛名股東登記為股東,實際的權利義務由隱名股東享有,風險與利益均歸隱名股東的,隱瞞股東繼承人無法成為股東,除非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及其他股東協商一致。一般股東則不存在這種問題。
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出資,由別人出面簽署公司章程、履行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手續並被登記為股東,而實際股東權利由實際出資人控制的人。被登記為股東的人稱為掛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稱為隱名股東。出現隱名股東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隱名股東的存在現實中也為數不少。
遼寧民聚律師事務所李敏律師解析:
要確定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分幾種情況分別分析:
第一種情況,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個人之間約定,由隱名股東實際出資,由掛名股東登記為股東,實際的權利義務由隱名股東享有,風險與利益均歸隱名股東。雙方之間的這種法律關係應當定性為委託代理關係,掛名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理權,屬於隱名代理。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委託代理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對雙方有約束力,但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不發生合同關係。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掛名股東屬於法律上認可的股東,在公司內部及公司對外法律關係中,應當由掛名股東享有相應的權利義務。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按雙方間委託代理的約定另行處理,隱名股東死亡後代理關係中具有財產內容,繼承人可以繼承。
第二種情況,隱名股東與其他全體股東約定,由其實際出資並承擔股東的全部權利義務,但由掛名股東登記為股東。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的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還是要從股東資格的取得來分析。學理上將股東資格的取得要件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指出資人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其出資的目的明確是要成為股東。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股東,公司向其簽發了出資證明書,名字被登記在股東名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