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報銷忙!發票這些事兒請留意

年底關賬快到了,各位財務朋友們是否在緊張忙碌地進行資產清查、債務核實、對賬結賬呢?

今天,小編送上關於發票的温馨小貼士,收到以下這些不合規發票一定要留意哦!

一、發票填開內容有誤類

填開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

銷售方開具增值税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税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税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税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税收憑證。

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2、未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納税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税人用於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財務報銷。

3、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紙質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改的決定》(國家税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和增值税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提供建築服務未在備註欄註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提供建築服務,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此外,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

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税納税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税發票,應按照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項目金額。

3、出租不動產未在備註欄註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

出租不動產,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税開具增值税發票備註欄未填寫規定信息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税開具增值税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文件規定: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税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税並開具增值税發票時,應在增值税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税税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税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税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税發票可作為納税人繳納車船税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銷售不動產,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税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未按規定要求開具的成品油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

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税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税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税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税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税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税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規定:

新税務機構掛牌後,啓用新的税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税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税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税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税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

2、未在增值税發票管理新系統中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關於增值税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三條規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税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註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户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税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

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税發票。

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税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2、多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範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四條規定:

支付機構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户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户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税發票。

特約商户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生產企業代辦退税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税適用税率計算銷項税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税,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税專用”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簡稱“代辦退税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税的憑證。

代辦退税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增值税扣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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