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報審批的股權轉讓,淨資產確認時點如何確定?

第914問

金融公司2021年1月份自然人股東經股東會同意允許轉讓部分股權給A公司,同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報金融局審批,6月30日審批通過。在計算股權轉讓收益時金融公司淨資產應按今年6月的報表數據,還是2020年12月報表數據?

答:應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時點,通常情況下,轉讓雙方都會約定一個近協議的時間。而政府有關部門審批通過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具體情況需結合協議書等進行判斷。

知識拓展: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年修訂)第九條規定:“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2014年修訂)指出:“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第十條規定:“購買日,是指購買方實際取得對被購買方控制權的日期”。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應用指南進一步規定:“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通常可認為實現了控制權的轉移:(1)企業合併合同或協議已獲股東大會等通過。(2)企業合併事項需要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已獲得批准。(3)參與合併各方已辦理了必要的財產權轉移手續。(4)合併方或購買方已支付了合併價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並且有能力、有計劃支付剩餘款項。(5)合併方或購買方實際上已控制了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享有相應的利益、承擔相應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並按照本規定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審批機關批准的股權變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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