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星彩塑交易對手方被公開譴責 財務顧問為海通證券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7日訊 深交所官網於日前公佈的《關於對柯秋平、時招軍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顯示,經查明,江蘇雙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星新材”,002585.SZ)交易對手方柯秋平、時招軍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5年7月,雙星新材向柯秋平、時招軍收購了江西科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權。柯秋平、時招軍承諾,2017年、2018年江西科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需分別達到7000萬元、10000萬元,低於利潤承諾部分由柯秋平、時招軍以現金方式在《專項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上市公司進行補償。江西科為2017年、2018年淨利潤分別為434.53萬元、40.28萬元,根據業績承諾,柯秋平、時招軍在2017年應補償金額為6565.47萬元,占上市公司當年淨利潤的比例為87.95%,業績承諾完成率為6.21%;柯秋平、時招軍在2018年應補償金額為9959.72萬元,占上市公司當年淨利潤的比例為30.99%,業績承諾完成率為4.03%。截至目前,柯秋平、時招軍尚未向上市公司進行補償。

  柯秋平、時招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11.11.1條,《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5.5條、第4.5.16條的規定。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對柯秋平、時招軍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雙星新材於2011年6月2日在深交所掛牌。公司於2015年6月10日發佈的《關於收購江西科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權並增加註冊資本的公告》顯示,公司擬購買江西科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權,其中,收購柯秋平持有的江西科為99%股權及時招軍持有的江西科為1%股權的價格合計為8000萬元。同時,雙星新材向江西科為增加註冊資本8000萬元,增資後,江西科為註冊資本為10000萬元。本次增資8000萬元的價格為人民幣10000萬元,上述股權轉讓及增資金額合計為1.8億元。交易完成後,雙星新材將直接持有江西科為100%股份。公司本次收購併增資江西科為擬使用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1.8億元。本次收購不構成關聯交易,也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獨立財務顧問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柯秋平、時招軍承諾目標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實現的經審計的淨利潤不低於人民幣4000萬元、5000萬元、7000萬元和10000萬元。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11.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上單獨披露。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一) 通報批評;(二) 公開譴責。

  《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存在下列涉及承諾事項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本所對該當事人予以公開譴責: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簽署聲明及承諾書,經本所多次提醒後仍未簽署;

  (二)前述的聲明事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三)違反其作出的公開承諾,數額較大。相關當事人存在涉及承諾的違規行為,未達到公開譴責標準的,本所可以視情形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柯秋平、時招軍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柯秋平,江蘇雙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對手方;

  時招軍,江蘇雙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對手方。

  經查明,柯秋平、時招軍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5年7月,江蘇雙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星新材”)向柯秋平、時招軍收購了江西科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科為”)100%股權。柯秋平、時招軍承諾,2017年、2018年江西科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需分別達到7,000萬元、10,000萬元,低於利潤承諾部分由柯秋平、時招軍以現金方式在《專項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上市公司進行補償。江西科為2017年、2018年淨利潤分別為4,345,330.40元、402,827.54元,根據業績承諾,柯秋平、時招軍在2017年應補償金額為6,565.47萬元,占上市公司當年淨利潤的比例為87.95%,業績承諾完成率為6.21%;柯秋平、時招軍在2018年應補償金額為9,959.72萬元,占上市公司當年淨利潤的比例為30.99%,業績承諾完成率為4.03%。截至目前,柯秋平、時招軍尚未向上市公司進行補償。

  柯秋平、時招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11.11.1條,《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5.5條、第4.5.16條的規定。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柯秋平、時招軍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柯秋平、時招軍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申請應當統一由雙星新材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繫人(劉女士,電話:0755-88668240)。對於柯秋平、時招軍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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