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税有關問題執行口徑明確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日訊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近日財政部發布《關於資源税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關於資源税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現將資源税有關問題執行口徑公告如下:

  一、資源税應税產品(以下簡稱應税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税人銷售應税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税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准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税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二、納税人自用應税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税的情形,包括納税人以應税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税產品等。

  三、納税人申報的應税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税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税產品銷售額:

  (一)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後續加工非應税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後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後確定。

  (四)按應税產品組成計税價格確定。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確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四、應税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税情形的應税產品數量。

  五、納税人外購應税產品與自採應税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税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税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准予扣減外購應税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税人應當準確核算外購應税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未準確核算的,一併計算繳納資源税。

  納税人核算並扣減當期外購應税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應當依據外購應税產品的增值税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六、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同一税目下適用不同税率應税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應税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税率應税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税率。

  七、納税人以自採原礦(經過採礦過程採出後未進行選礦或者加工的礦石)直接銷售,或者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礦計徵資源税。

  納税人以自採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通過破碎、切割、洗選、篩分、磨礦、分級、提純、脱水、乾燥等過程形成的產品,包括富集的精礦和研磨成粉、粒級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礦加工品)銷售,或者將選礦產品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税情形的,按照選礦產品計徵資源税,在原礦移送環節不繳納資源税。對於無法區分原生岩石礦種的粒級成型砂石顆粒,按照砂石税目徵收資源税。

  八、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同一應税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減税項目的產量佔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税、減税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九、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同一應税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徵資源税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十、納税人應當在礦產品的開採地或者海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税。

  十一、海上開採的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務管理機構徵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税改革的通知》(財税〔2014〕72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原油 天然氣資源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73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稀土 鎢 鉬資源税從價計徵改革的通知》(財税〔2015〕52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税改革的通知》(財税〔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源税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6〕54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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