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實習記者 李海媛)為規範公開募集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設立、運作相關活動,7月31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針對指數基金運作細節進行規範管理,涉及提高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管理水平、提高標的指數質量、指數使用費由管理人承擔等,併發布相關起草説明。
證監會表示,近年來在公募指數基金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操作層面的問題也日益增多。為進一步規範指數基金投資運作,更好發揮指數基金資產配置工具屬性,推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借鑑境外成熟市場監管經驗基礎上,起草該《徵求意見稿》。
該《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涵蓋十三條,主要對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標的指數質量、指數基金投資運作、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及聯接基金特殊監管要求等進行規範。
為提高指數基金專業化管理水平,針對基金管理人的專業能力,《徵求意見稿》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備充足的投資研究人員,具備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術系統,加強產品設計、份額髮售、投資運作、上市交易等全過程管理。
同時,為了提高標的指數質量,並加強相關管理,《徵求意見稿》指出標的指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指數名稱應準確反映投資方向;指數成份券分佈廣泛、流動性良好;市場容量充足,指數持續運行平穩;指數信息可供公眾免費查詢,編制方法客觀、透明、可校驗;指數編制機構在專業能力、財務實力、公司治理與技術資源等方面能持續有效保障指數正常運行。
此外,為嚴格規範指數基金投資運作,並加強對投資者保護,《徵求意見稿》明確,指數基金應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基金投資策略,並遵守關於基金投資比例的相關規定。同時,指數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時的應急處置安排;並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應當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關於加強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徵求意見稿》指出,基金管理人須加強ETF的認申購管理,並在完成擬合標的指數後方可上市交易;同時加強ETF聯接基金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流動性風險可控的原則進行投 資,防止對標的ETF運作造成不利影響。
前海開源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認為,近幾年來,指數基金快速發展,ETF的規模也迅速提升,就未來而言,指數基金有較大的發展空間。但由於當前發行的指數基金數量越來越多,出台具有針對性的相關指引,也是為了規範指數基金髮行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