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以下簡稱“投價報告”)的獨立性一直是市場關注的重點問題。8月29日,北京商報記者從券商業內人士處獲悉,為加強對證券公司提供投價報告執業行為自律管理,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等,中證協於近日向各證券公司下發《證券公司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執業行為規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要求在9月8日下班前反饋。其中,《徵求意見稿》對保證證券分析師撰寫投價報告的獨立性提出多項要求,並明確禁止分析師與投行部門等討論盈利預測、發行定價範圍等。
明令禁止八項行為
據悉,《徵求意見稿》共計二十七條。首先,《徵求意見稿》明確,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價報告的行為。
此外,《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説明指出,在監管部門、中證協不斷加強監管和自律管理、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下,相關承銷保薦機構持續加強合規管理、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職盡責,在註冊制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但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也暴露出投價報告質量不高、部分投價報告預測偏離度較大、分析師執業獨立性不夠等問題,亟須進行規範。
“投價報告的形成過程理論上應該客觀公正,但實際上,在這一過程中,也會不可避免地受到利益相關方的影響。對於機構客户而言,買入的價格越低增值空間就越大,因此會希望投價報告的價格是平抑的;對於發行人,則希望估值越高越好,這樣有利於其實現融資規模最大化,並且可以間接實現大股東的投資收益。基於這兩個主要的利益相關方影響,投價報告的報價或會產生一定的傾斜,導致最終對市場造成不利影響,而受到損失更多的是二級市場投資者”,產業經濟資深研究人士王劍輝補充道。
基於上述原因,《徵求意見稿》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證券分析師撰寫投價報告的獨立性,並在《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禁止投行業務部門人員、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發行人與證券分析師通過單獨或者共同組織見面會、討論會等各種線下及線上會議等方式,討論分析師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以及發行定價範圍。中國證監會或中證協允許的情況除外。
《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還指出,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均由證券分析師獨立決策。發行人、投行業務部門人員、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以及其他證券公司內部相關利益人員和部門,均不得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對證券分析師施加壓力,以達到影響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目的。
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明確了八項禁止行為,包括更改發行人行業歸屬,要求證券分析師根據指定行業進行估值比較;干擾證券分析師對盈利預測的假設判斷,要求證券分析師參考發行人、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或任何第三方的預測結果進行盈利預測等。
進一步給融資方設限
除投價報告撰寫過程中要保證分析師的獨立性外,《徵求意見稿》還要求,投價報告撰寫及審核完畢後,應由研究部門按規定提供給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再由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按規定提供給網下投資者。除此之外,研究部門及證券分析師不得將投價報告及報告相關工作底稿提供給其他人員。
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刊登前,證券分析師也不得對擬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進行項目相關的路演活動。同時,證券分析師不得在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組織的面向擬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進行的路演推介活動中發表意見、觀點。
《徵求意見稿》下發後,北京商報記者也就相關內容採訪部分券商的反饋意見,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公司方面還未進行反饋,內部正在處於商討階段。
王劍輝認為,《徵求意見稿》等相關規定出台後,會要求相關機構和分析師團隊本着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受利益相關方的影響評價估值。“這一規則與其説是設置給中介機構或分析師的,倒不如説是間接設置給融資方的規章制度。實際上,這是給相關機構和分析師在制度上提供保障,使投價報告能夠更加客觀公正。”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則評價道,“這些要求大多數之前也存在,總體上並沒有本質的改變,都是要求分析師要獨立報價,不要被投行影響”。但王驥躍直言道,“由於發行價格帶來的募集資金和證券公司所收的保薦承銷費是掛鈎的,很難做到完全獨立,只能儘量做到相對獨立。分析師撰寫投價報告也不是閉門造車,完全不交流很難避免,只是盈利預測和估值部分需要獨立去做”。
王驥躍還提到,賣方市場下,新股被哄搶,投價報告是個重要的錨點。但到了買方市場,新發數量激增,賣家也很難根據投價報告來報價。當前新股發行還是買方市場,此前曾出現的抱團壓價也一定程度上説明了分析師的投價報告難以左右實際的報價情況,關鍵還是市場供求平衡問題。
北京商報記者 李海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