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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開源基金子公司遭責令改正 銷售資管宣傳內控缺失

由 万俟傲白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0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昨日公佈的“關於對前海開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前海開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開源資產”)在前海開源資產錦安財富新三板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新三板資管計劃”)的銷售過程中,存在宣傳推介內部控制缺失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新三板資管計劃管理過程中未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上述行為發生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施行期間,違反了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依據《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前海開源資產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前海開源資產是前海開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開源基金”)於2013年9月5日成立的全資子公司,註冊資本1.8億人民幣,其法定代表人為蔡穎,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特定客户資產管理業務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等。 

  《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司治理,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保持公司規範有序運作。 

  《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重大遺漏;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子公司的股權; 

  (三)子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經營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及時報告有關事項; 

  (五)子公司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動; 

  (六)子公司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或者規避監管的其他行為。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前海開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前海開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前海開源資產錦安財富新三板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新三板資管計劃)的銷售過程中,存在宣傳推介內部控制缺失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新三板資管計劃管理過程中未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上述行為發生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施行期間,違反了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依據《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對上述違規事實予以整改,梳理相關流程,提升內控水平,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並檢查你公司的整改情況。 

  你公司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