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開始實施!《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出爐,新增哪些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再畫紅線。2月9日,據央行官網消息,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穩健經營,防範金融風險,央行正式發佈《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確關聯交易“八不準”
北京商報記者進一步梳理發現,《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和附則。《辦法》結合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特點,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界定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類型、明確禁止性行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建立專項審計和內部問責機制等。
對於如何判定關聯交易,《辦法》做出了細化。按照交易類型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包括投融資類、資產轉移類、提供服務類以及其他類型關聯交易等四大類別。按照交易金額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被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
其中,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淨資產1%以上或超過10億元,或一個會計年度內對單個關聯方交易金額累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淨資產5%以上或超過50億元的交易。一般關聯交易則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具體來看,央行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關聯交易明確提出了八條禁令,包括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交易虛構交易、轉移收入與風險或進行監管套利;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以隱蔽方式規避內部審查、外部監管以及報告披露義務,為關聯方違規提供融資、隱藏風險;關聯交易協議條件顯著偏離與非關聯方進行的同類交易;金融控股公司附屬金融機構(財務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資;金融控股公司附屬機構(財務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通過互聯網數據服務、金融信息服務等交易規避有關規定;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向關聯方提供服務。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指出,違規關聯交易可能弱化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治理與風控,進一步導致風險傳染,嚴重時可能引發市場波動,甚至產生局部系統性風險。基於此,央行出台《辦法》,制定明確標準將各項違法行為收入監管紅線內容,就是為了防範部分金控公司違規關聯交易,出現一些不正當利益輸送,損害股東與公司利益,保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提升關聯交易管理水平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辦法》並非央行首次針對金融控股公司提出監管要求。早在2020年9月,央行發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要求從源頭管控金融風險;2021年3月,《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出爐;2022年8月,央行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相較於徵求意見稿,《辦法》在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概念表述、附屬機構重要關聯方認定範圍等方面更為細化。根據《辦法》,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是指與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央行認定的其他主體等。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所有附屬機構。
央行還在《辦法》中調整了過渡期限制,將徵求意見稿中的一年放寬至“認可期限”。《辦法》實施後,金融控股公司應該在央行認可的期限內完善各項制度和治理架構,穩妥有序落實本辦法有關要求,確保過渡期滿關聯交易管理合規。
此外,《辦法》還在關聯交易信息保送披露、違規監管措施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劃。《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規範集團內部交易運作,統一管理集團對外關聯交易及其風險敞口。
近年來,部分大型傳統金融機構跨行業投資、頭部互聯網機構入局各類金融機構成為常態,形成了結構複雜的集團模式。央行同樣介紹稱,金融控股公司參控股機構數量多、業務和組織架構複雜、金融活動體量大、關聯性高,規範關聯交易管理是加強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日漸完善,中國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當前已經正式拿到了“入場券”。在周茂華看來,《辦法》是此前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配套與細化措施,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也是今年央行重點推進工作之一。
“現有的行業發展模式下,監管部門出台相關要求,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有其迫切性。《辦法》對關聯交易類型、禁止性行為、關聯交易限額等方面進行了清晰界定,有助於提升監管效率和為相關公司執行提供明確指引。有助於提升金控集團提升關聯交易管理水平,規範開展交易,防範潛在風險,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周茂華補充道。
央行同樣強調,下一步,央行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監管協作,指導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認真貫徹落實《辦法》要求,強化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監管,促進金融控股集團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北京商報記者 廖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