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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皇集團公司(08501)獨立非執行董事陳智光受到香港會計師公會譴責

由 希學英 發佈於 財經

智通財經APP訊,莊皇集團公司(08501)公佈,獨立非執行董事陳智光受到香港會計師公會譴責,指陳智光為一家律師事務所發出會計師報告時未能遵守會計師報告規則及該公會頒佈的實務説明(Practice Note)第840號(修訂本)根據律師賬目規則及會計師報告規則就律師賬目進行報告(Reporting on Solicitors’ Accounts under the Solicitors’ Accounts Rules and the Accountant’s Report Rules),原因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發現,陳智光在進行該項報告工作時並無執行足夠的程序以識別(i) 該律師事務所從客户銀行賬户透支客户款項;及(ii)該律師事務所從客户銀行賬户提取款項以繳付尚未支出款項。

此外,陳智光並無充分執行核查以識別該律師事務所向客户銀行賬户多付的款項。香港會計師公會認定,陳智光在進行工作時未有或疏忽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專業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A章第110.1A1(c)及 R113.1條中有關專業能力及適當謹慎的基本原則。因此,陳智光須繳交1.5萬港元的行政罰款及香港會計師公會費用1.5萬港元。上述詳情已在香港會計師公會2021年6月11日發佈的新聞稿中披露。

由於該決定不涉及該公司或該集團整體,且陳智光在該集團的日常營運中並無任何角色,董事會認為該決定不會對集團的業務營運或財務狀況產生任何重大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