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山科技於2020年11月27日因財務造假被證監會稽查總隊立案調查。
在全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及證監會現場抽查過程中,發現藍山科技信息披露真實性存疑,涉嫌違反《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證監會按程序對藍山科技啓動立案調查。
華龍證券、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2021年8月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一)違法違規事實:
一、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一)公司 2017 至 2019 年度通過虛增銀行存款、虛構銷售業務、虛構研發支出、虛列運費支出以虛增收入、資產和利潤。
1.公司虛增銀行存款餘額
根據公司 2017 年、2018 年年度報告,2017 年、2018 年年末公司賬面銀行存款餘額分別為 8,864.99 萬元、4,743.07 萬元。經查,2017 年、2018 年年末公司實際銀行存款餘額分別為 630.05 萬元、333.87 萬元,公司通過虛假記賬方式虛增銀行存款。
其中,2017 年末虛增銀行存款餘額 8,234.94 萬元,虛增比例為 92.89%,佔當期淨資產的 10.19%;2018 年末虛增銀行存款餘額 4,409.20 萬元,虛增比例為 92.96%,佔當期淨資產的 4.92%。
2.公司虛構循環購銷業務,虛增收入、資產和利潤
根據設立意圖、人員關係、財務管理、員工工資及福利發放、資料保管等方面的證據,北京天越五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雅君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可勤達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蜀晟科學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成都蜀晟)、北京拓普星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普星際)、北京伊普賽斯電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普賽斯)、北京吉樣林克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天雨鴻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創昊天物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創昊天)等公司均由公司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一關聯方披露》第四條第十項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2 號)第六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上述公司為公司關聯方。
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報和 2020 年 4 月29 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説明書(申報稿)》(以下簡稱《公開發行説明書》其與中創昊天的關聯關係未披露或披露不準確,未披露其與其他 9 家公司的關聯關係。
公司通過上述未如實披露的關聯方以及外部客户、供應商虛構無實際生產、無實物流轉的採購銷售循環業務,在採購、生產、銷售、庫管、物流運輸、財務記賬等各個環節實施全鏈條造假。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北京中經賽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經賽博)通過虛構採購銷售循環業務虛增收入共計 81,092.26 萬元,虛增銷售利潤(毛利,下同)共計 24,588.96 萬元,虛增存貨共計 10,610.68 萬元,虛增應收賬款共計6,303.33 萬元。
其中:2017 年虛增銷售收入 29,224.26 萬元,虛增銷售利潤10,031.72 萬元,虛增存貨 6,070.71 萬元,虛增應收賬款 400.39 萬元;2018 年虛增銷售收入 18,740.36 萬元,虛增銷售利潤 5,449.07 萬元,虛增存貨 4,539.97 萬元,虛增應收賬款 2,768.77 萬元;2019 年虛增銷售收入33,127.64 萬元,虛增銷售利潤 9,078.17 萬元,虛增應收賬款 3,134.17 萬元。
3.公司虛構研發業務和研發支出,虛增資產和研發費用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研發支出(含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下同)共計 44,237.03 萬元,均採取合作研發方式,主要研發服務供應商為公司關聯方成都蜀晟、拓普星際等公司。
經查,公司存在自身不具備實際研發能力、項目研發人員及驗收專家未實際參與研發和驗收工作、研發成果未與生產對接、偽造現場應對中介機構走訪、編造研發資料應對全國股轉公司審查問詢等情況,無真實研發業務。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虛構與成都蜀晟、拓普星際的研發合同及付款,虛構研發支出共計 24,858.80 萬元(不含税,下同),從而虛增資產和虛增管理費用。
其中:2017 年虛構研發支出 5,144.39 萬元,虛增管理費用4,682.12 萬元,2017 年年末虛增資產總額 462.27 萬元;2018 年虛構研發支出 13,172.78 萬元,虛增管理費用 3,032.16 萬元,2018 年年末虛增資產總額 10,602.89 萬元;2019 年虛構研發支出 6,541.63 萬元,虛增管理費用3,534.44 萬元,2019 年年末虛增資產總額 13,610.08 萬元。
4.公司虛列運費支出
公司對外銷售的貨物均由公司安排運輸並承擔運費,由其唯一物流商北京新月聯合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月聯合)負責承運。
經查,新月聯合從未實際向公司提供過物流運輸服務,公司也未實際發生運費支出,所有發出貨物均為虛假。根據公司財務賬簿,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虛列對新月聯合的運費支出共計 4,146.75 萬元。
其中:2017 年度虛列運費支出1,363.29 萬元,2018 年度虛列運費支出 1,259.42 萬元,2019 年度虛列運費支出 1,524.04 萬元。
綜上,2017 至 2019 年期間,公司通過上述手段虛增銷售收入共計81,092.26 萬元,虛增利潤總額共計 8,848.32(按實際收入乘以相應綜合毛利率計算的對利潤影響數,下同)萬元。
其中:2017 年虛增銷售收入29,224.26 萬元,佔當期披露收入總額的 43.20%,虛增利潤總額 3,966.29 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51.90%,虛增年末資產總額 15,148.29 萬元,佔當年年末資產總額的 13.69%。
2018 年虛增銷售收入 18,740.36 萬元,佔當期披露收入總額的 29.18%,虛增利潤總額 1,019.05 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2.16%,虛增年末資產總額 22,062.63 萬元,佔當年年末資產總額的20.56%。
2019 年虛增銷售收入 33,127.64 萬元,佔當期披露收入總額的49.17%,虛增利潤總額 3,862.98 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80.67%,虛增年末資產總額 16,062.11 萬元,佔當年年末資產總額的 14.20%。
(二)公司虛構處置出售資產
2019 年 12 月,公司及中經賽博因調整生產模式處置出售生產設備,銷售金額為 4,383.18 萬元(含税)。
經查,公司虛構該處置出售生產設備業務,購買方伊普賽斯實際為公司關聯方且公司未實際收到出售款項,公司虛構處置出售生產設備 4,383.18 萬元(含税),佔 2019 年年末淨資產的4.89%。
二、公司公開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一)公司公開發行情況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提交《公開發行説明書》並進行了公告,擬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不超過 8,000 萬股。
9 月 22 日,公司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了《關於終止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申請》,申請撤回申請文件。9 月 25 日,全國股轉公司決定終止公司精選層掛牌申請文件的審查。
(二)公司公開發行文件“財務會計信息”部分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公司公告的《公開發行説明書》中包括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三年的財務數據。如前所述,公司通過虛增銀行存款、虛構銷售業務、虛構研發支出、虛列運費支出方式,虛增收入、資產和利潤,導致《公開發行説明書》中“財務會計信息”部分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三)公司公開發行文件“業務和技術”部分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公司在其公告的《公開發行説明書》中“業務和技術”部分披露:2019年 10 月中旬,公司決定處置生產設備;2020 年 1 月,交易對方已支付全部設備款項,相關設備全部處置完畢;經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公司生產模式由以自主生產模式為主,調整為外協加工生產模式。如前所述,公司虛構處置出售生產設備,導致“業務和技術”部分存在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情形。
(四)公司公開發行文件“公司治理與獨立性”部分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經查明,公司會計核算存在嚴重賬實不符,未依據原始憑證記賬,未按規定裝訂會計檔案。時任財務總監長期未實際履職,由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實際履行包括財務在內的所有內部管理職責。
公司在會計核算、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等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嚴重缺陷。公司公告的《公開發行説明書》中“公司治理與獨立性”部分存在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情形。
(二)處罰/處理依據及結果:
公司公告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 2013 年修訂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96 號,以下簡稱 2013 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13 年《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公司公告的 2019 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 2019 年修訂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以下簡稱 2019 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19 年《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二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跨越新舊《監督管理辦法》,根據 2019 年《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處罰。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 萬元罰款。
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違反了 2019 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19 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所述欺詐發行行為。
根據 2019 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公司欺詐發行行為,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處罰。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200 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行政處罰意見:中國證監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400 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