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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改基金法 建立和完善基金長期持有機制

由 泉亮霞 發佈於 財經

  日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其今年兩會的建議涉及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劉新華表示,現行基金法的部分規定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新形勢和行業發展需要。因此,在具體條款上,建議對基金法作出以下三方面修改:

  第一,拓展基金風險管理工具。在基金法中增加相關條款,規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與基金託管人簽訂協議,由基金託管人為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產品提供短期融資支持。

  第二,建立和完善基金長期持有機制。在基金法中增加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員秉持長期投資理念的表述,明確規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堅持長期投資、理性投資,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遵從社會公德。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與公司發展相適應的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和薪酬遞延制度,關注基金長期投資業績、合規和風險控制狀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等。

  第三,完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建議在基金法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規定:因法律、行政法規變化導致《基金合同》修改的,可以豁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對於此次基金法的修改建議,劉新華表示,主要是基於以下三方面考慮:

  首先,基金法的修改有利於豐富基金流動性管理工具。目前基金風險管理工具有限,難以有效應對流動性風險,應不斷豐富基金流動性管理工具,探索允許基金為緩解流動性危機實施借貸,拓展商業銀行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的路徑,提升基金行業抗風險能力和資本市場發展韌性。同時,壓實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控主體責任,着力規範信息披露、費用收取等投資運作環節及相關內部控制,並明確基金託管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職責,形成管理人內部約束、公眾監督、外部專業機構制衡的機制,避免盲目、濫用流動性管理工具,損害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

  其次,基金法的修改有利於建立基金長期持有機制。建立基金長期持有機制,既是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穩定基金投資者預期的客觀需要。要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共享機制,基金管理人內部考核機制立足長期化,產品設計着眼於長期持有。要推動基金分紅,使投資者儘早獲得收益。同時,深入開展投資者教育,促進長期投資理念的形成。

  最後,基金法的修改有利於完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基金法第四十七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組成及其職權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了“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的職權,在實踐中,因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變動,需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的情況較多,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成本較高、組織難度較大,使得基金合同的修改調整冗長低效。因此,應明確豁免因法律法規變化導致《基金合同》修改情形下需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運行更加高效。

  本報兩會報道組 吳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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