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信基金遭罰 未對投資者風險能力評估等2項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中地信基金投資(三明)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中地信基金投資(三明)有限公司在銷售中地信地理信息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寧波中地信壹號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兩隻私募基金時,均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也均未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福建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中地信基金投資(三明)有限公司於2014年06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陳瑋,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資產投資及管理等。其大股東為中盈匯(三明)基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比例為95%,北京諦都融成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

  中地信地理信息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成立於2014年8月12日、寧波中地信壹號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成立於2015年12月28日。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地信基金投資(三明)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地信基金投資(三明)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中地信地理信息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寧波中地信壹號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均系由你公司擔任管理人且自行銷售的私募基金。你公司在自行銷售前述兩隻私募基金時,均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也均未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活動。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落實整改工作的書面報告,我局將視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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