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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非資本類債券發行許可,給企業經營更多靈活性 | 新京報專欄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財經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資料圖。圖/新華社

| 繆因知

據新京報貝殼財經報道,7月21日,剛剛完成省市兩級派出機構統一掛牌工作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擬修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徵求意見稿。

眾所周知,中國金融業一向屬於高度管制的行業,相關業務均需經過依法審查批准。因此,此次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取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等四類公司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為事後報告制的內容,頗受社會關注。

所謂非銀行金融機構,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這些機構,不像商業銀行那樣提供存款貸款業務,但也具有一定的資金融通功能。故而歸以前的銀保監會、現在的金融總局管轄。

2020年,金監總局的前身銀保監會頒佈了《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此次徵求意見稿,則長達4.5萬字,主要是金融機構如何申請行政許可的技術規則,總體上以放寬准入、擴大開放、簡政放權為特色。這也意味着,辦法修訂後,在制度層面,此類企業的設立和運營會更自由些。

就拿AMC等四類公司的管理來説,此前,中國對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相關項目變更、終止等,都有嚴格的事前監管要求。但對金融風險防範不那麼要緊的事,其實可以有所簡化,以減輕企業負擔,也更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此次徵求意見稿,就明確簡化了債券發行和部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程序。比如,把AMC等四類公司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審批、AMC財務部門和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等,從事前核準,改為事後報告;對要求更嚴格的資本類債券,則可實施“一次批准、24個月內分批發行”儲架發行機制。

儘管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細節問題可能還有調整的空間,但落實這些具體舉措,無疑都能讓企業獲得更多的經營靈活性,市場也會因此增添發展活力。

此外,值得特別提及的是,此次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放寬了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准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起源於世紀之交,最初是經國務院特批設立的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資產的國有獨資機構,即對應“工建農中”四大國有銀行的華融、信達、長城和東方四大資管公司。

在完成這一歷史性政策任務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資管公司轉型成了以不良資產處置為主業、具有投資銀行功能和資產經營管理功能的綜合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它們一度成為控股、參股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期貨等多個金融行業的巨型金融機構。

雖然在2018年後,四大AMC按政策要求有所收縮,但仍然可謂在金融業舉足輕重。與此同時,2020年第五家全國性AMC銀河資產獲批開業。在地方上,也出現了約60家AMC,以地方國有資本控股為主,也有少量由民營企業控股。

在AMC這個重要領域放寬境外機構成為出資人(股東)的條件,一方面有利於AMC吸引境外資本和人才、有更多機會與信用等級和內部控制良好的境外金融機構展開合作,另一方面也可謂是中國堅持對外開放、堅持金融業市場化改革的一個明確信號。

總體而言,金監總局對非銀金融機構的這一輪行政許可改革,既是技術性的,也有着鮮明的導向,既是對一個特定領域的量體裁衣,也有望形成對其他領域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為此,此次徵求意見稿的基本精神也是,完善事前行政許可與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有效銜接,努力平衡市場自由與金融安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好服務工作,同時堅定不移地實施改革開放,值得期待。

撰稿 / 繆因知(學者)
編輯 / 何睿
校對 /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