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證券被罰沒400萬 ST瑞德持續督導意見存虛假記載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9日訊 海通證券(600837.SH)昨晚公告稱,昨日,公司收到了證監會重慶監管局(以下簡稱“重慶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1〕5號)。
該《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海通證券涉嫌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瑞德”,證券簡稱:ST瑞德,600666.SH)持續督導未勤勉盡責一案,重慶證監局已調查完畢,依法擬對海通證券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海通證券作為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稱“奧瑞德”)重大資產重組並募集配套資金項目獨立財務顧問,在執行奧瑞德2017年度持續督導過程中,未對奧瑞德違規對外擔保事項保持充分關注,僅執行了詢問及檢查“三會”記錄、用印記錄等程序,未獲取當期奧瑞德企業信用報告並保存於奧瑞德持續督導工作底稿中,未對當期奧瑞德企業信用報告進行必要的審閲和查看,導致未能發現奧瑞德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事項,未能發現奧瑞德相關信息披露存在遺漏。
奧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民間借貸事項違法違規,海通證券在奧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借款糾紛被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未保持合理職業懷疑對奧瑞德涉及的民間借貸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僅獲取了奧瑞德董事會出具的書面聲明等內部證據,未獲取相關借款合同、起訴狀、法院相關法律文書等外部客觀證據,未執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師等第三方進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過法院庭審公開網等公開渠道檢索有關案件信息,導致未能發現奧瑞德未依法披露其相關重大借款合同及實際控制人佔用奧瑞德資金等事項。
奧瑞德未將上述借款糾紛所涉及的借貸資金記入財務賬簿,其2017年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且對相關借款、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和違規提供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均未按法律相關規定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
海通證券未充分履行持續督導義務,涉嫌存在未能勤勉盡責情形,在2018年5月2日出具並由奧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現場檢查報告》和《2017年度持續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海通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情形。時任奧瑞德持續督導期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李春和賈文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海通證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擬作出以下決定:一、責令海通證券改正,沒收財務顧問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300萬元罰款;二、對李春、賈文靜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重慶證監局擬實施的處罰決定,海通證券及相關人員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海通證券公告稱,公司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