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為提升金融支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能力,落實《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髮〔2016〕228號文)等文件精神,優化綠色金融激勵約束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綠色金融評價實施細則並做好評價工作,積極探索拓展評價結果應用,着力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績效。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業績評價的通知》(銀髮〔2018〕180號)同時廢止。執行過程中如遇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反饋。
附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
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拓展綠色金融業務,不斷加強對高質量發展和綠色低碳發展的金融支持,統籌開展綠色金融評價,制定本方案。
一、總則
(一)本方案所指綠色金融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下同)開展的各項符合綠色金融標準及相關規定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綠色貸款、綠色證券、綠色股權投資、綠色租賃、綠色信託、綠色理財等。
(二)綠色金融評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依據評價結果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激勵約束的制度安排。
(三)綠色金融評價面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堅持綠色導向、商業可持續、激勵約束兼容,按照客觀、公平、公正原則穩步推進,依法尊重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自主經營。
(四)中國人民銀行負責24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工作。24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平安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恆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的綠色金融評價工作。
(五)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綠色金融標準和統計制度體系的完善情況對納入評價範圍的綠色金融業務進行動態調整。當前納入評價範圍的綠色金融業務包括境內綠色貸款和境內綠色債券。後續對納入評價範圍的綠色金融業務的調整將另行通知。
(六)綠色金融評價工作自2021年7月起實施(即對2021年第三季度的綠色金融評價開始適用該方案)。評價工作每季度開展一次。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評價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半年及全年評價結果及評價情況説明。評價情況説明包含以下內容:1.概述:轄區內應納入評價的被考核機構總數,本期實際考核的機構總數,未參加考核機構的簡要情況説明。2.評分情況及主要特點。3.考核中遇到的問題及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二、評價指標及方法
(七)綠色金融評價指標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類。其中,定量指標權重80%,定性指標權重20%。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綠色金融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評價指標及其權重。
(八)綠色金融評價定量指標包括綠色金融業務總額佔比、綠色金融業務總額份額佔比、綠色金融業務總額同比增速、綠色金融業務風險總額佔比等4項(定量指標體系、説明和評分方法見附1)。
(九)綠色金融評價定量指標中的境內綠色貸款餘額採用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境內綠色債券持有量採用登記託管機構(包括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提供的登記數據,納入境內綠色債券持有量統計的產品包含綠色金融債、綠色企業債、綠色公司債、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綠色資產證券化、經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機構認證為綠色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產品。
(十)綠色金融評價定性得分由中國人民銀行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日常管理、風險控制等情況並根據定性指標體系確定(定性指標體系、説明和評分方法見附2)。
三、評估結果和運用
(十一)綠色金融評價結果納入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等中國人民銀行政策和審慎管理工具。鼓勵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機構、各類市場參與者積極探索和依法依規拓展綠色金融評價結果的應用場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披露綠色金融評價結果。
(十二)未如實報送評估數據及有關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