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處理涉外匯款的手續將越來越便利,單筆1萬美元以下的居民個人涉外收付款今後有望免填申報信息。3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了《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文印發),形成《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4月21日。
所謂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管理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涉外收付款具體包括:以信用證、託收、保函、匯款(電匯、信匯、票匯)等結算方式辦理的涉外收付款;通過境內銀行向境外發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從境外向境內銀行發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匯和人民幣,不包括由於匯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幣現鈔存取。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對於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基礎信息,境內銀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申報主體應配合境內銀行進行數據報送。對於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申報信息,申報主體應按照相關要求填報,境內銀行應按照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報送。對單筆交易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1萬美元)的居民個人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即居民個人申報主體可免填涉外收付憑證(含紙質憑證和電子憑證)中的申報信息。而舊版實施細則規定的居民個人通過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免申報金額是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
如果《徵求意見稿》順利實施,今後單筆交易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1萬美元)的居民個人涉外收付款,可以免申報,不用再填寫相關憑證中的申報信息。《徵求意見稿》明確,申報信息是指申報主體通過銀行提供的紙質憑證或電子憑證,或“數字外管”平台互聯網版填寫的信息,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國際收支交易編碼及交易附言等。
文/本報記者 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