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先生是江蘇省南通市的企業家,1990年,其實際控制公司入股南通城區信用社。隨着信用社的幾次重組,南通城區信用社如今已改為江蘇銀行南通分行,但重組過程中其入股的300萬元股權不知去向。
2021年3月、5月,南通市信訪部門兩次召開協調會要求江蘇銀行南通分行提供股權去向的有關資料,但截至目前股權去向仍不明瞭。
9月17日,江蘇銀行南通分行相關負責人回應上游新聞(報料郵箱:[email protected])表示,經查該公司僅有50萬元股權,此前因貸款未還,已被銀行處置。而對於工商及審計信息登記的300萬元股權情況,該負責人以不清楚、真實性存疑為由未進行説明。
9月17日,江蘇南通,江蘇銀行南通分行表示,龔先生的50萬元股權已處置,對於300萬元股權的來源不清楚。/受訪者供圖
1 300萬股權消失 兩次協調會後仍未查明
據上游新聞此前刊發的《江蘇南通地方銀行15年多次重組變更 入股企業300萬元股權神秘“消失”》報道顯示,上世紀90年代,龔先生經營的南通世發時裝有限公司入股了南通市城區信用社。1997年5月30日,包括南通城區信用社在內的南通市區8家信用社,合併組建了南通市城市合作銀行,後更名為南通市商業銀行。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信息顯示,1998年7月間,南通審計事務所、中國人民銀行南通分行等出具的核驗證明中認定,南通市城市合作銀行成立時南通城區信用社出資2570萬元,其中南通世發時裝有限公司結合折股係數後確認入股金額為300萬元。
2006年底,江蘇銀行成立,南通市商業銀行成為江蘇銀行南通分行。但在股權確認過程中,龔先生卻發現自己300萬元的股權不知去向。
2019年4月,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回覆龔先生稱,限於技術手段的限制,核查人員無法瞭解300萬元股權的具體去向。
因始終未能瞭解到股權去向,龔先生多次向信訪等有關部門反映。針對此事,今年3月26日、5月26日,南通市信訪局曾兩次召開協調會。據上游新聞記者獲取的協調會相關信息及錄音顯示,南通市信訪局相關負責人在協調會上兩次要求江蘇銀行將入股股權的去向説明,同時與龔先生妥善解決此事。
“到現在,江蘇銀行南通分行都沒有説清楚,也沒有和我聯繫協商過,因此事情仍未解決。”龔先生説。
9月17日,江蘇南通,龔先生稱,信訪部門已召開兩次協調會要求江蘇銀行南通分行説清去向,但至今無果。/受訪者供圖
2 銀行稱僅53萬元股權,已被處置
7月26日,針對龔先生的投訴,江蘇銀行南通分行出具了《信訪回覆意見》。其中提到,南通世發時裝有限公司於1995年5月入股原南通市城區城市信用社,入股金額為50萬元。1996年,組建原南通城市合作銀行後,又更名南通市商業銀行,根據此前入股時間長短,南通世發時裝有限公司股權最終核定為53萬元。
1998年8月,南通世發時裝有限公司以該53萬元股權質押向原南通市商業銀行城區支行貸款50萬元,月利率為6.3525%,貸款期限至1999年8月27日,該貸款到期後貴司未歸還貸款本息,隨後53萬元股權被處置,南通世發時裝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原南通市商業銀行股權。
對此龔先生並不認可。“當時借款後已經全部還清。且在2001年南通市商業銀行的審計報告中,還曾確認南通世發時裝有限公司仍持有南通市商業銀行的股份。”龔先生認為,即便是53萬股權被處置,剩餘247萬元的股權又去了哪裏?
同時,龔先生認為,銀行處置股權應徵得股東同意,或者走司法程序。但南通世發時裝有限公司及其本人對此卻並不知情。
9月17日,江蘇銀行南通分行相關負責人回應上游新聞記者稱,已對龔先生的投訴進行過信訪回覆,其所持股權僅為53萬元,後因貸款未還被處置。而對於龔先生300萬元股權證明,該負責人稱其真實性存疑。
300萬元股權還是50萬元股權,成為此事的主要爭議點。
7月26日,江蘇銀行南通分行出具信訪回覆稱50萬元股權已處置,但對於300萬的情況並未説明。/受訪者供圖
3 信訪局認為銀行有責任説明股權去向
據瞭解,江蘇銀行南通分行對工商登記檔案中南通世發時裝有限公司持股300萬元的質疑,源於另一家公司的認定入股金額有誤。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在1998年7月10日、南通審計事務所受原南通城市合作銀行委託出具的《股本明細表》中,股東之一的南通某電器公司原入股金額50萬元,折股係數為3倍,最終入股金額則被認定為300萬元。
而實際上,在5月26日召開的第二次協調會上,江蘇銀行南通分行就曾針對此數值對龔先生提出的證據表示質疑。
南通市信訪部門負責人稱,銀行可根據對該電器公司的分紅數額進行認定,但龔先生提出的300萬元股權情況仍需説明。作為監管部門,協調會上,銀監會江蘇監督局南通分局表示,目前已使用了全部核查手段,但因南通審計事務所已不存在,因此無法核查當時的審計情況,仍需要江蘇銀行南通分行提供原始材料,並説明股權處置情況。
此外,南通市信訪局相關負責人認為,南通審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材料是受江蘇銀行南通分行前身南通城市合作銀行委託,因此,龔先生提供的證明等同於銀行出具的證明。因此,對於證據存疑和股權去向,江蘇銀行南通分行需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拿出令人信服的證據,並説明股權處置去向。
對於南通市信訪局及銀監會江蘇監督局南通分局的説法,9月17日,江蘇銀行南通分行相關負責人以不清楚情況,建議龔先生走法律程序為由,未進行明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