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業智能科創板首輪連遭13問,業務模式、股份支付等被關注

9月17日,資本邦瞭解到,杭州景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業智能”)回覆科創板首輪問詢。

景業智能科創板首輪連遭13問,業務模式、股份支付等被關注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在科創板首輪問詢中,上交所就景業智能核心技術及先進性、生產模式與核心技術、主要客户及市場地位、業務模式、股份支付、技術開發等13個問題進行問詢。

關於核心技術及其先進性,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説明:(1)核心技術的來源,研發過程,列示主要研發人員、研發費用、研發開始及完成時間;2015年成立即研發出第一套核工業智能裝備的合理性;(2)核工業機器人及智能裝備與普通工業機器人及智能裝備相比主要的技術門檻;發行人相關核心技術是否僅適用於核工業智能裝備及機器人;如否,是否為智能裝備及機器人行業的通用技術;(3)相關核心技術具體體現的生產環節,先進性衡量指標及同行業比較情況,分析發行人核心技術的先進性;(4)“填補了國內空白,技術上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具體依據,相關鑑定的背景,是否僅針對發行人研究成果;進口替代的具體依據;(5)委託研發及技術服務的內容,發行人核心技術是否主要由合作研發形成,是否與客户或其他單位共有。

景業智能回覆稱,2015年公司成立後承接的第一個項目是航天科技集團單位一的G**智能控制與自動化系統集成項目,該項目主要為研製核工業某工藝流程遠程操作智能化生產線的樣機,是以工業機器人及智能裝備技術和工藝流程智能控制技術為基礎,將智能製造技術探索應用於核工業的項目,在樣機上並不需要滿足核工業的相關特殊技術要求。智能製造技術是公司創始技術團隊的強項,完全具備承接該項目的能力。公司團隊於2015年8月開始與航天科技集團單位一進行項目技術對接,明確技術需求,開展整體方案設計和詳細機械結構設計;2015年9月進行項目機械出圖,控制系統詳細設計和出圖,並實施項目採購、加工;2015年10月進行項目裝配調試,並完成源地驗收;2015年12月,完成設備交付驗收。

技術團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揮技術實力和設計能力強、過往經驗豐富、項目組織實施高效等優勢,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該核工業智能裝備樣機的研製,並順利交付客户。

公司2015年設立時技術團隊主要成員在技術背景、過往經驗方面,已經具備智能裝備產品的研發能力和製造交付能力。

綜上所述,發行人於2015年成立即研製出第一套客户要求的核工業智能裝備樣機具有合理性。

核工業機器人及智能裝備與普通工業機器人及智能裝備相比,兩者的相似點為兩者均屬於機器人及智能裝備的範疇,其部分基礎組成部分如驅動裝置、末端執行器、控制器等,存在相似之處,但核工業放射性特殊應用環境和工藝要求對核工業機器人及智能裝備提出了近乎嚴苛的特殊要求,使其技術門檻相比普通工業機器人及智能裝備更高。

特種機器人運動控制技術、無傳感智能控制技術和運動控制熱備冗餘技術是核工業機器人及智能裝備區別於普通工業機器人及智能裝備的技術門檻之一。

公司的核心技術可分為核工業系列機器人技術、核工業智能裝備技術和數字化工廠三大類共八項,其中核工業系列機器人技術和核工業智能裝備技術兩大類是針對核工業特殊應用環境的要求而研發,只適用於核工業系列機器人及智能裝備產品,不屬於智能裝備及機器人行業的通用技術;而數字化工廠技術主要針對智能製造、工廠數字化需求而研發,既可適用於核工業裝備,也適用於非核工業裝備,屬於智能裝備及機器人行業通用技術。

公司核心技術的多項先進性衡量指標達到或超過同行業或同類型產品,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具有先進性。

關於股份支付,根據申報材料,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共實施三次股權激勵,公司實際控制人來建良、部分原被激勵對象將其持有的一米投資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員工,公司按照相關股權激勵方案實施時點分別計入股份支付費用,公允價值確定依據為近期投資者入股價格。而員工持股平台一米投資實際入股時間為2017年6月,入股價格為:實繳部分1元/註冊資本,未實繳部分0元,以註冊資本定價。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説明:“部分原被激勵對象”的具體情況,2017年6月員工持股平台一米投資入股時是否存在應確認未確認的股份支付,如是,説明具體影響。

景業智能回覆稱,上述原被激勵對象在2017年12月、2018年5月取得股權時,公司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公司以外部投資者入股價作為公允價格,將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高於實際支付對價的部分確認股份支付費用。

2019年11月,金傑峯將其持有的一米投資部分出資轉讓給謝江生,朱豔秋將其持有的一米投資部分出資分別轉讓給陳佳、趙素新,主要系部門內部人員工作內容調整,金傑峯將部分工作內容轉交謝江生,朱豔秋將部分工作內容轉交陳佳、趙素新,故金傑峯、朱豔秋分別將其持有的部分股權轉讓給謝江生、陳佳和趙素新。葉國偉、張寶因離職分別將其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劉兆龍、郭湖兵。

上述受讓人員受讓原被激勵人員持有的股權時,公司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按同期外部投資者入股價作為公允價格,將其受讓股權的公允價值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部分確認股份支付費用。

綜上,公司在上述原被激勵對象取得股權時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將原被激勵對象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高於其支付對價的部分確認為股份支付費用;在原被激勵對象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員工時,公司也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將受讓人員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高於其支付對價的部分確認為股份支付費用。“部分原被激勵對象”取得股權和轉讓股權均已確認股份支付費用,不存在應確認未確認的股份支付。

2017年6月,何再興將其持有的公司15%的股權(對應出資額150萬元,未實繳)以0元的價格轉讓給一米投資,一米投資取得公司15%的股權。

一米投資受讓何再興股權屬於小股東何再興的股權退出行為,與公司獲取員工提供的服務無關,一米投資入股時,員工共計持有一米投資出資額5元,僅為設立合夥企業需要而持有。因此,一米投資入股時不存在應確認未確認的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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