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徐林:實現“30・60”碳減排目標需要構建更系統的激勵體系

由 諸葛寒香 發佈於 財經

未來進一步加快碳減排進程,重點是產業結構升級和能源結構變革,主要是優化產業結構降低高碳產業比重,提高整體能效、加快綠能替代和加強碳匯建設。

從實現路徑看,中國從實現碳達峯到實現碳中和只有30年的時間,似乎明顯短於過去發達國家從碳達峯到碳中和所花時間,有更大難度和挑戰,但由於新能源技術的快速進步,過去10年我國光伏發電和風力發電的度電成本大幅度降低,如光伏發電的度電成本已經下降了近90%,未來實現碳中和的技術支撐更加堅實,完全可能縮短從達峯到中和的時間距離。

在這個過程中,如何從政策角度建立一個更加系統正向的碳中和激勵體系,是必不可少並值得我們認真對待的話題。以下幾個方面需要認真研討並作出系統謀劃:

一是要構建財務可持續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實現碳中和本質上是經濟發展的綠色低碳轉型,會形成巨大的投融資需求。不少機構對碳中和帶來的投資機會進行了預測,比如高盛認為全球的投資需求為85萬億,中金預測的國內投資需求是135萬億,還有不少專家認為甚至會大大超過目前的預測。不管具體的投資需求數是多少,碳中和的融資需求數額巨大是不爭的事實。為所有碳減排行為提供融資支持的金融服務毫無疑問應該是綠色金融,但不見得都是財務可持續的金融服務。好的綠色金融既要服務於綠色低碳轉型,還要做到財務可持續,否則就會導致債務累積並最終不可持續。這需要構建一個完整的商業可持續的綠色金融體系,這個體系應該基於多樣化的金融機構、金融產品、金融工具、服務中介,形成相互補充、相互支撐、交叉補貼的業務生態,並在碳資產、碳交易、碳金融等方面予以配合,在少數特殊領域提供必要的政策性資源予以支撐。

二是要構建系統一致的激勵體系。考慮到中國的碳減排問題主要在能源、工業、交通、建築等領域,激勵方向必須聚焦能效提高、綠能替代和碳匯建設。圍繞碳減排構建系統一致的激勵體系,需要認真的思考和對待以下問題:

第一,激勵的正向一致性。所謂正向性就是所有激勵措施和相關政策必須有利於通過碳減排促進碳達峯和碳中和。對於工業項目審批和佈局,過去沒有對電源的碳屬性進行考慮,從激勵碳減排的角度看,今後對使用低碳電力的工業項目,或許就應該實施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審批的政策,這是一種正向激勵的政策改進。考慮到我國風能資源和光伏資源主要分佈在西北地區,這一佈局政策的調整還可能產生好的區域發展平衡效應。此外,碳排放總量控制下的排放額度,以及基於額度分配的碳交易市場,相當於形成了一種碳税制度,這一制度如果能夠實施,毫無疑問是一種碳減排正向激勵制度。總之,系統梳理現有政策,在檢討和分析基礎上做出優化調整,是體現政策正向一致性的一個重要前提,可以強化激勵體系的實施效率。

第二,激勵的系統合理性。政府的規劃和政策一般是由不同部門制定,更多從本部門負責領域的有限視角出發,有時會忽視系統的合理性,產生協調性或全面性不足的問題。比如,過去我們重視能效提高,並在規劃中設置了單位GDP能耗下降的約束性指標,採取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制度,並在一些重點領域進行額度分配,這會涉及到用能權和用能權交易。當我們實施碳減排措施時,我們會涉及碳排放總量、額度分配和碳排放權交易。如果兩個制度同時實施,實際上就會構成重複激勵,因為用能權與碳排放權高度相關,從而導致激勵的系統不合理。再如,我們説“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際上説的就是生態環境的外部溢價。一個日益改善的生態空間,周邊的房地產會升值,這是生態改善之後的外部溢價。一個全面的激勵安排,還應該讓改善生態的投資主體也能分享其中的溢價,包括生態空間的碳匯價值,這樣就會更全面地激勵生態環境改善和碳匯建設投入。以節能投資為例,投資者過去更多分享的是節能措施節約的純財務支出,在碳中和條件下,節能收益不僅僅只是財務部分,節能的碳減排溢價也應該被投資者分享,以體現激勵的完整性。又比如,居民的階梯電價機制,採取的是標準額度之外的累進加價,這一制度不鼓勵多消費電力,通過累進電價進行懲罰,有利於激勵節能和少排放,但並不完整,對於少於標準定額的電力消費者,並沒有獎勵性激勵,這屬於激勵政策的不完整。圍繞節能、減排、綠能、脱碳、技術、消費等與碳中和相關的諸多領域,我們應該用系統合理性的思維,精心謀劃並設計系統全面的激勵性制度,更好激勵經濟社會發展不同領域和不同主體的減排行為。

第三,健全碳減排評估體系。這種評估體系是我們實施碳減排激勵措施的重要基礎。這個評估體系應該包括獨立可信的評估機構、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以及技術可行的評估標準。目前市場上涉及綠色金融、ESG投資、碳減排的評估機構比較混雜,標準不一、公信力不齊,需要加以規範整合,形成有效可信的評估體系。

第四,強化國際合作的制度保障。圍繞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合作,有多邊機制,也可能有區域或雙邊機制。必須在原有談判議題基礎上,根據全球和我國國內碳減排需要,設計新的國際合作與談判議題。這應該包括綠色金融、減排目標節奏、碳減排技術、產品和服務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等領域,減少氣候變化領域的政治複雜性,通過國際談判與合作構建更深入、更廣泛、更穩定的碳減排全球合作和制度框架,這是更好激勵全球碳中和領域廣泛的國際技術、專利、投資、貿易、援助等合作的制度保障。

增強碳中和激勵體系的正向一致性和系統完整性,更強有力地激勵各類社會主體特別是企業去更多從事碳減排、碳中和行為,可以使企業的碳中和、碳減排行為具有商業可持續性,並激勵更多中國企業在全球範圍內開展圍繞碳減排的投資、貿易和技術服務,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作出更多的中國貢獻。

(作者:中美綠色基金董事長、國家發改委發展規劃司原司長徐林 本文是在由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主辦的博智宏觀論壇月度研判會上的主旨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