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濟堂虛增利潤收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投資者維權索賠通道正式開啓

2021年10月25日,新疆同濟堂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濟堂”或“公司”,股票代碼:600090)發佈關於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稱,2020年4月27日公司收到《調查通知書》(編號:新證調查字2020016號),“因你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司進行立案調查,請予以配合”;2021年10月24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處罰字【2021】90號)。

經查,ST濟堂涉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銷售及管理費用,導致2016年至2018年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為6.8億元、9.2億元、8.3億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其次,該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其他業務收入3.86億元,虛增利潤總額3.86億元。2019年ST濟堂通過虛構業務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收入3.86億元,虛增利潤總額3.86億元,虛增淨利潤2.99億元,佔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淨利潤的 226.52%,上述情況導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第三,該公司未及時披露及未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ST濟堂在未經過審議程序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通過團風縣鑫旺藥業有限公司、武漢日月新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計向控股股東湖北同濟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濟堂控股)及其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25.92億元(其中募集專户資金1.35億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歸還11.31億元,未歸還14.61億元。 對於上述佔用資金ST濟堂並未及時披露且未在《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中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2017 修改)》第一條第(二)項,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第四,ST濟堂未如實披露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及實際使用情況2016年5月,公司借殼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組上市並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募集資金 15.51 億元,但在2019年4月披露的《關於2018年募集資金存放及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説明》、2020年6月披露的《關於2019年募集資金存放及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説明》中未如實披露募集資金存放及實際使用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為。

第五、同濟堂未及時披露且未在《2018 年年度報告》《2019 年年度報告》中 按規定披露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及重大訴訟的有關事項。根據《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十)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十)項、第(十七) 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證監發[2005]120 號)第一條的規定,同濟堂應當及時披露其對外提供擔保事項及重大訴訟情況。同濟堂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對此,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鄧新輝律師認為: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前一個交易日買入的,符合索賠條件。在本案中,索賠區間的起始日為ST濟堂的虛假陳述行為日,即2017年4月22日,索賠區間的截止日,即揭露日或更正日,為2020年4月27日

【索賠程序】

1、查看股票的交易記錄是否符合暫定索賠區間。

2、如果符合條件,即可從證券交易系統電腦客户端,將買入賣出該股票的所有交易記錄導出形成Excel電子表格,並提供給我們。

3、到所屬營業部打印賬户信息表或證券賬户開户辦理確認單、資金對賬單及個人身份公證書複印件郵寄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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