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官網2月25日發佈消息稱,為規範保險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合理設置任職資格條件要求和任職資格審批範圍,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服務,銀保監會起草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56條,主要規定了需經任職資格核准的人員範圍、任職資格條件、核准程序、監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等內容。重點縮減行政審批事項,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無需任職資格核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跨區域、跨機構流動過程中部分情形無需重新核准。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保險公司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經歷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經歷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經歷不得少於3年)。保險公司董事和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險公司總經理應當具有金融工作經歷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經歷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經歷不得少於5年),並且具有規定的任職經歷之一。
此外,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任職資格不予核准:
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是被判處其他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四是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年限期滿之日起未逾5年;
五是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
六是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國家機關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其他處分,在受處分期間內的;
七是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是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九是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是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十一是申請前1年內受到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二是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正接受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十三是受到境內其他行政機關重大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2年;
十四是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
十五是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保險公司被整頓、接管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被整頓、接管或者重大風險處置期間,不得到其他保險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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