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達達股份被關聯方佔用收警示函 主辦券商為招商證券

由 淡圖強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廈門達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達股份”,870131)於2019年1月與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信託”)簽訂《廈門信託—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約定達達股份將1.5億元分期交付廈門信託,廈門信託按照公司意願對該筆資金進行管理、運用及處分。

  2019年1-3月,達達股份向廈門信託支付合計6500萬元,上述款項被用於向廈門大亮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亮貿易”)提供借款。在此期間,大亮貿易與達達股份同受實際控制人楊達亮控制,為公司關聯方,涉及金額佔達達股份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金額的91%,上述款項已於2020年4月初歸還完畢。達達股份通過指定信託產品間接向關聯方提供借款,相關資金往來構成關聯方資金佔用,未及時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對外披露,因非關聯董事不足半數,直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楊達亮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並擔任公司董事長,未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達達股份及楊達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達達股份成立於2012年7月9日,註冊資本5800萬人民幣,當事人楊達亮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控人、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6.67%,公司第一大股東為順通達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順通達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7月7日,註冊資本5.18億人民幣,楊達亮為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實控人、總經理,持股比例67%。達達股份於2016年12月20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600999.SH)。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第十三條規定: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於對廈門達達股份有限公司、楊達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廈門達達股份有限公司、楊達亮:

  經查,2019年1月,你司與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信託)簽訂《廈門信託—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約定你司將1.5億元分期交付廈門信託,廈門信託按照公司意願對該筆資金進行管理、運用及處分。2019年1-3月,你司向廈門信託支付合計6500萬元,上述款項被用於向廈門大亮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亮貿易)提供借款。在此期間,大亮貿易與你司同受實際控制人楊達亮控制,為你司關聯方,涉及金額佔你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金額的91%,上述款項已於2020年4月初歸還完畢。你司通過指定信託產品間接向關聯方提供借款,相關資金往來構成關聯方資金佔用,你司未及時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對外披露,因非關聯董事不足半數,直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楊達亮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並擔任公司董事長,未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你們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改進、學習情況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