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僑商僑企復工復產(第十三期)股東、高管在公司、企業財產事項上的幾個常見認識誤區

來源:中國僑聯

公司、企業(為了行文簡潔,以下統稱“公司”)經營過程中,股東和高管在如何使用公司財產問題上往往存在錯誤認識,一些人在錯誤觀念指導下實施了一些涉嫌乃至構成犯罪的行為。這不僅給這些股東和高管個人帶來潛在的刑事風險,而且,這些股東、高管個人刑事風險的爆發最終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一些案件中,不僅股東、高管等個人鋃鐺入獄,公司也受連累,從此一蹶不振,多年的苦心經營毀於一旦,令人惋惜。澄清認識上的誤區,就成為股東及高管防範自身刑事風險、確保公司運營行穩致遠的必要前提。

我國刑法為了保護公司等單位的財產權利,規定了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股東、高管等個人在公司財產事項上的刑事風險主要就來自這兩個罪名,認識上的誤區也主要和這兩個罪名有關。

一、什麼是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職務侵佔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簡單的説,公司的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把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就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把公司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就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如果公司、企業中的員工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職務侵佔公司財產或者挪用公司資金的,還可能構成量刑更重的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二、股東、高管在公司財產事項上的常見認識誤區

(一)誤區一:公司是股東的,股東對公司財產想怎麼用就怎麼用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出資已經成為公司的財產,這些出資已經不再是股東個人的財產。雖然股東對其出資的公司享有分紅等股東權利,但是股東不能再直接使用該公司的財產。實踐中,一些股東特別是大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公司實控人,對此並無正確認識,他們把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混為一談,隨意支配公司財產用於股東個人或者股東投資的其他公司,很容易被其他股東舉報、指控構成挪用資金罪甚至職務侵佔罪。

(二)誤區二:是大股東或者公司實控人交辦的,所以高管及公司員工不構成犯罪

這一錯誤認識大量存在於公司高管及公司員工中。他們認為公司是大股東或者實控人的,公司財產也是大股東或實控人的,按照大股東或實控人要求處理公司財產,沒有任何問題。殊不知,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是兩碼事(已如前述),公司也還有其他股東,高管或公司員工按照大股東意圖處置公司財產,就已經可能侵害到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其他小股東完全可以以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罪名到公安機關指控公司高管、公司員工。

(三)誤區三:股東不是公司、企業員工,不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

有些股東認為只有公司員工才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而自己並不在公司任職,只是在幕後指使公司高管或者員工,因而認為自己不可能構成有關犯罪。這種認知,是對中國刑法的規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我國刑法除了直接規定公司、企業員工可以構成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罪,還有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股東在幕後指使公司高管、員工實施有關犯罪的,這些股東就以共犯的形式構成了相應犯罪,同樣會面臨法律的制裁。

(四)誤區四:股東之間有糾紛或者公司欠高管獎金薪水,股東、高管為了維護自己利益而直接將公司財產拿走,合理合法

這種錯誤認識在公司股東、高管及公司普通員工中也普遍存在。實踐中,有些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糾紛,就安排公司中自己的“嫡系”員工,通過虛假合同或者巧立名目等手段,將公司財產轉移到自己控制的賬户中,有些甚至讓公司客户直接將有關應付款打到自己賬户。也有一些公司的大股東或者實控人,在公司做大或者上市之後,沒有向老員工兑現之前的承諾,引起這部分“一起打江山”的老員工的內心失衡。有些老員工(很多已經是公司高管)就利用自己經手、管理公司財產的便利條件,把公司財產據為己有,通過類似私力救濟的方式拿回大股東或實控人最早承諾的回報。這些做法,都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犯罪。實踐中,存在很多類似被定罪判刑的案例。

(五)誤區五:只要是把公司的錢還了,就不是犯罪

這種認識,在股東、高管中也廣泛存在。他們的道理很簡單,只要不把錢裝進自己腰包,只要最後把錢還給公司了,把公司的錢挪過來用一下是完全可以的。殊不知,刑法中的挪用資金罪是專門處罰這類行為的。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只要未經合法批准,擅自將本單位資金改變用途,暫歸己用,即便事後歸還,也屬於刑法中的挪用行為。具體來説,將本公司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或者以個人名義將本公司資金供其他單位(公司、企業等)使用的,或者個人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本公司資金供其他單位(公司、企業等)使用,個人又從中謀取利益的,都屬於刑法規定的挪用,都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綜上,按照規定,侵佔公司財產達到六萬元的,就構成職務侵佔罪;挪用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六萬元以上的,或者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就構成挪用資金罪,就可以被定罪判刑。侵佔公司財產數額特別巨大的,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挪用資金罪雖然不至於判處無期,但是最重也能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從判處的刑罰來看,如果不當使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後果是很嚴重的,而且一旦被定罪判刑,不僅個人在餘生要揹負罪犯的惡名,還會對子女的上學、就業產生廣泛、深遠的影響。希望公司的股東或者高管且行且珍惜,勿因認知上的誤區而犯下不僅影響自己、更影響子女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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