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央行、銀保監會部署完善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機制 取消保險公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強制評級要求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財經

智通財經APP獲悉,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就《關於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通知》明確了保險公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定義和發行、信息披露、登記託管的相關要求;取消了保險公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強制評級要求;強調保險公司應當提升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市場化定價程度,豐富投資者類型,提高保險公司的資本質量。

原文如下:

關於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有關事項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保險公司:

為完善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機制,提高保險業風險抵禦能力,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1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原保監會2015年發佈的關於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的3號公告(以下簡稱3號公告),現就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是指,保險公司發行的沒有固定期限、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在持續經營狀態下和破產清算狀態下均可以吸收損失、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資本補充債券。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3號公告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提出發行申請,做好信息的披露,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報告發行、贖回等重大情況。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按照3號公告和本通知的規定,對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進行監督管理。

四、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當觸發事件發生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實施減記或轉股。

五、保險公司減記和轉股的觸發事件包括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持續經營觸發事件是指保險公司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30%。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指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中國銀保監會認為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二是相關部門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

會計分類為權益工具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設定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會計分類為金融負債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同時設定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

六、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贖回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不能贖回;支付利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當期利息支付義務應當取消。保險公司無法如約支付利息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投資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實施破產。

七、發行人應充分、及時披露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揭示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次級性風險、利息取消風險、減記損失風險、轉股風險。

八、發行人或投資人可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進行信用評級。

投資人應當提高內部評級能力,對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投資風險做出獨立判斷。

九、保險公司應提升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市場化定價程度,增強對各類投資者的吸引力,切實提高保險公司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

十、保險公司可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補充核心二級資本,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餘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30%。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發行包括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在內的資本補充債券實行餘額管理。在核定餘額有效期內任一時點,發行人存續資本補充債券餘額不得超過核定額度。

十二、保險公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登記、託管、結算等業務,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辦理。

十三、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和3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本文編選自:“中國人民銀行”,智通財經編輯:汪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