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銀行股權亂象治理迎階段性成果 多地“官宣”完成登記託管

隨着銀保監會定下的非上市銀行股權登記託管“大限”到來,多地股權交易所密集披露完成率。7月2日,北京商報記者根據公開信息梳理發現,包括四川、廣東、湖南、貴州、江蘇、青海、江西、上海、深圳在內的多地方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在近日“官宣”完成銀行(主要包括非上市商業銀行、農商行、村鎮銀行)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不過,亦有銀行尚未完成,正處在繼續辦理或暫緩託管過程中。分析人士指出,股權託管工作能夠提升銀行股權信息透明度,但深化銀行股權及公司治理工作仍任重道遠,未來還需要切實壓實各方責任。

中小銀行股權亂象治理迎階段性成果 多地“官宣”完成登記託管

多地完成銀行股權集中登記託管

近幾日,各地方股權交易中心密集公告銀行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的完成情況。來自江蘇股權交易中心公告顯示,截至6月30日,全省124家非上市商業銀行(農商行52家、村鎮銀行71家、民營銀行1家)的股權完成集中登記託管,託管銀行全部完成股權確權工作。

青海股權交易中心公告稱,截至6月30日,青海省35家非上市商業銀行(城商行1家、農商行30家、村鎮銀行4家)的股權完成集中登記託管。上海股權託管中心稱,截至6月30日,上海股交中心已按時完成全部18家註冊地在上海的非上市商業銀行股權的登記託管工作。

同時,亦有地方部分銀行股權因一些“特殊情況”暫緩託管,相關工作在加快推進。

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7月2日公告稱,截至6月30日,共有11家銀行完成股權託管。據瞭解,深圳市內共有17家非上市銀行(包含10家村鎮銀行、5家外商獨資銀行、1家民營銀行以及1家農商行),除5家外商獨資銀行和1家村鎮銀行經監管機構同意可暫緩託管外,已有8家村鎮銀行完成股權託管。另有3家銀行,正在積極溝通轉託管事宜。

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6月24日公告稱,截至2020年6月,除5家中銀富登村鎮銀行擬進行改制,暫緩股權託管工作外,中心已完成江西省71家村鎮銀行股權集中登記託管。

“在金融加大實體經濟支持力度的背景下,商業銀行愈發體現出其系統重要性。股權託管工作提升了銀行股權信息透明度,能夠配合日益細密的監管網絡更好地完成監管工作,更好地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陶金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

監管密集喊話直指股權亂象

大力解決部分中小銀行股權管理混亂現象是近幾年監管工作的重點之一。銀保監會副主席周亮4月3日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佈會上談及銀行股權亂象時提到,股權混亂是中小銀行很大的一個問題。最近查處了個別中小機構,董事長或股東的司機、某個保姆居然是大股東,甚至存在使用假身份證註冊持有股權等情況。近期銀保監會開展了股權集中託管,對股權的質押、變更和增資等行為,進行嚴肅規範。

十餘天后,在4月22日舉辦的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銀保監會副主席曹宇透露,銀保監會去年針對股東股權與關聯交易問題開展了專項整治,查處了3000多個違規問題,清理了1400多個自然人或者法人代持的股東。從2018年起,銀保監會對農村中小機構開展了專項排查,目前已責令違規股東轉讓股權33.4億股,對74家機構合計處罰5165萬元。

中小銀行股權關係混亂容易滋生多種違規操作,甚至引發業務風險。陶金表示,商業銀行股權混亂,容易滋生股東、關聯人等相關人員利用銀行資源違規為自身牟利等利益輸送行為,不僅侵害了銀行其他相關人員的利益,違規擔保等行為還會產生信貸業務風險,而股權混亂也給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

事實上,對於商業銀行股權集中託管事項,監管部門籌劃已久。2019年7月,銀保監會正式出台《商業銀行股權託管辦法》,明確要求未上市的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將股權託管至依法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符合條件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或其他股權託管機構,並要求未託管的商業銀行應在2020年6月底前按要求完成託管;股權確權應與股權託管工作同時進行,商業銀行應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於80%的股權確權,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權的確權。

在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財務與金融系教授孟慶斌看來,股東股權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礎。銀行股權結構混亂直接對銀行治理造成影響,公司人員和風控體系搭建、內控機制建立難免存在問題。將銀行股權集中託管,監管意在通過清晰梳理股權,完善銀行治理結構,避免股東通過股權層層嵌套繞過監管,違規開展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行為,損害銀行及投資者利益,另一方面,銀行股權梳理清晰,也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利於公司內控體系建立。

“回頭看”再提股權整治工作

為推動完善銀行治理機制,鞏固亂象整治成果,今年以來,監管部門的深化整治工作持續推進。6月2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通知。其中“股權與公司治理”被列為銀行機構五大工作重點之一。

具體來看,銀保監會提出的需要注意整改的工作要點包括:股東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虛假注資、循環注資、抽逃股本等“資本造假”行為;以非自有資金違規入股銀行;存在股權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數持有銀行股權等情形;公司章程未按監管要求載明銀行股東權利義務;股權登記、質押和股東資質審查等股權事務管理不符合監管要求;未按監管要求或章程規定對濫用權利的股東採取限制措施;虛增利潤向股東分紅。

在業內人士看來,深化銀行股權及公司治理任重道遠,為此需要切實壓實各方責任。孟慶斌對北京商報記者指出,我國大部分銀行既是地方政府的資產也是具有市場化商業性盈利行為的企業,如何在銀行不違背風控要求的情況下幫助地方經濟發展並且實現銀行股東利潤最大化,如何在多目標下找到最優權衡,需要做更多的監管和努力。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馬嫡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259 字。

轉載請註明: 中小銀行股權亂象治理迎階段性成果 多地“官宣”完成登記託管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