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取消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為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持續推進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後監管,10月10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具體來看,《通知》由正文和七項附件構成,正文主要規定了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對各項投資管理能力的具體建設標準進行了細化要求。

一方面,優化整合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細化能力建設標準要求。調整後,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等7類。另一方面,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為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對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方式、頻次等進行了明確,並規定了違規情形和責任,全面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

據悉,2009年,原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資產管理能力建設的通知》首次明確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無擔保債券投資能力)和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此後,原保監會先後於2010年、2013年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中進一步明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的構成和相關標準。

十餘年來,投資管理能力已成為提升保險機構資產管理水平,增強保險資金運用效率和監管效能的有力工具。通過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保險資金運用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保險業形成了以保險公司承擔資產負債管理職能、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專業化投資為主要模式,以保險公司自行投資和委託業外機構運作為補充的資產管理格局,基本建立起投資有規範、風險有防控、合規有檢視的投資決策和管理體系,實現了投資能力監管的初衷和目的。

但原有的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還存在部分投資管理能力設置不合理等問題。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後監管,在充分聽取行業機構意見建議基礎上,銀保監會基於原有的投資管理能力監管制度框架制定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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