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銷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的銷售今後將受到嚴格監管。5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據瞭解,發佈實施《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等制度要求的具體舉措,有利於規範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做好《辦法》實施工作,並持續完善制度規則體系,強化監督管理,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
《辦法》改名後擴大了適用範圍
據瞭解,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銀保監會曾就《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而此次發佈的文件名稱是《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原來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變為“理財公司”,它們有什麼區別呢?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充分吸收採納科學合理的建議,進一步明確適用機構範圍。《辦法》名稱從原來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並明確理財公司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和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理財公司,從而將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納入適用機構範圍。
該負責人還表示,《辦法》是《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監管制度。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需要同時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和《辦法》等制度規定。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銷售業務活動,在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的同時,也應當參照執行《辦法》。
銷售機構不得以理財名義
開展其他金融產品銷售業務活動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該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銷售理財產品呢?《辦法》提出了9項具體要求,包括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具備與獨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渠道(含營業網點或電子渠道)、信息系統等設施和銷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備完善的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管理制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户涉税信息盡職調查內部控制制度;主要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等。
《辦法》明確,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不得以理財名義或使用“理財”字樣開展其他金融產品銷售業務活動。
理財公司應慎選代銷機構
實行專門的名單制管理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應當對擬委託銷售的本公司理財產品建立適合性調查、評估和審批制度,審慎選擇代理銷售機構,切實履行對代理銷售機構的管理責任。理財公司應當對代理銷售機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情況至少每年開展一次規範性評估。
理財公司應當對代理銷售機構的條件要求、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等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專門的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等。代理銷售機構的名單應當至少由理財公司高級管理層批准並定期評估,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名單及時調整。理財公司不得因其他機構代理銷售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理財公司與代理銷售機構合作,理財公司與代理銷售機構應當在代理銷售合作協議簽訂10個工作日內,至少通過本公司、代理銷售機構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除非另有約定
四級以上理財產品應在營業網點進行
《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面向投資者嚴格有效區分理財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在銷售專區內對每隻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銷售專區應當具有明顯標識。
除非與非機構投資者當面書面約定,評級為四級以上理財產品銷售,應當在營業網點進行。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通過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的記錄行為,應當徵得投資者同意,否則不得向其銷售理財產品。文/本報記者 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