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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分立,股票過户需要繳納增值税嗎?

由 淡圖強 發佈於 財經

作者 |  姜新錄

近日,上市公司A公司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股東提供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券過户登記確認書》,關於本次存續分立的相關股份過户和登記手續已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完畢。本次分立中,A公司的股東甲集團分立成為甲集團(存續公司)和新設公司。在分立過程中,甲集團需要將持有的部分A公司股票過户到新設公司。那麼在將上市公司股票過户時,增值税該如何處理?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和財税〔2016〕36號提到,納税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税的徵税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增值税。由於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屬於金融商品轉讓,上述文件僅列舉了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並未提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金融商品等。因此,現行政策並沒有明確規定,實際徵管中常有爭議。很多人認為,在重組過程中,納税人將除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資產過户,需要繳納增值税,甚至包括未到期的理財產品。

那麼,分立過程中的股票過户能否適用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定的股票無償轉讓政策呢?我們認為,雖然目前40號公告並未對“納税人無償轉讓股票”行為進行定,但分立中相關方將資產過户到新設公司,取得了新設公司的股權,屬於有償轉讓,因此也不能適用40號公告。

我們認為,借鑑“TOGC”規則(Transferof a business as a going concern),即“持續經營前提下的業務轉讓”,對符合“持續經營前提下的業務轉讓”行為,不論是貨物、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還是其他無形資產,都是企業整體資產的組成部分,均應該不徵收增值税。而且,由於企業整體資產的價值並不等於企業單項資產價值的簡單相加,如對單個資產徵税,如何定價也是問題。

當然,我們呼籲有關部門儘快明確此問題,以避免税企爭議,增加企業重組中税務事項的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