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化解中小金融機構風險不能鬆勁

由 宮繼梅 發佈於 財經

  當前,我國中小金融機構風險雖總體可控,但隱患不容忽視,一些問題近年來相繼暴露,個別機構甚至被利益輸送掏空。

  究其原因,既有歷史遺留問題,也有現實制約因素。以中小銀行為例,從歷史上看,它本身就是改革化險的參與者。20多年來,經過化解風險、更名轉制、引資重組、轉型發展,大量中小銀行實現了“新生”,並逐漸成長為服務實體經濟的生力軍。但是,部分歷史遺留問題沒有得到完全解決,並在後續的“跑馬圈地”中日益累積,最終演變成新的現實制約——即專業人才缺乏、公司治理薄弱,這也是當前中小金融機構面臨的兩大共性問題。

  例如,觀察那些已處置的高風險金融機構,重要的風險點在於,主要高管人員多為非專業人士,長期存在“亂作為”問題,“看條子批貸款”等嚴重不合法不合規亂象一度盛行。這充分説明,作為特許經營機構,金融機構必須擁有專業盡職的高素質團隊,以保證自身穩健運營。

  再者,公司治理能力薄弱又為非專業人士的“亂作為”提供了可行空間。在一個完備的公司治理組織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是主體,“三會一層”各司其職、有效制衡、協調運作。但倘若公司治理薄弱,大股東就有機會通過股權、關聯交易,將金融機構異化為自己的提款機,在內部人的控制下,出現財務造假、股權代持、利益輸送等問題。

  受制於以上兩大問題,具體落地業務往往走了樣。例如,資產配置期限過長,流動性風險隱匿,容易進一步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風險識別能力不足,信用風險上升,容易形成大量不良貸款。此前被高速增長所掩蓋的問題可能陸續水落石出。因此,化解中小金融機構風險不能鬆勁,務必防止風險外溢損害國民經濟穩定與社會公共利益。

  接下來,要在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總體要求下,堅持底線思維,分類施策、統籌協調。一要精準拆彈,中小金融機構風險成因複雜,防範風險不能“千司一面”。二要抓早抓小,為了保障該目標的實現,要繼續提升金融監管能力、彌補監管制度漏洞。

  從長遠發展看,必須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這是金融機構最關鍵、最根本的核心競爭力,也是行穩致遠、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石。具體來看,要遵循各治理主體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協調運轉的原則,推動完善股權結構、優化法人治理架構、強化信息披露和外部監督,建立高效的決策與制約機制、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還要補齊中小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短板。目前,遼寧、山西等地的中小銀行改革已積累了一些有益經驗,金融監管部門也在加快推動金融人才庫建設。期待相關工作進一步落地、落實、見效。(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郭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