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長遠鋰科監事高雲川收警示函 短線交易自家股票

由 雋寶霞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8日訊 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網站日前發佈的《關於對高雲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湖南證監局發現高雲川作為湖南長遠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遠鋰科”,688779.SH))時任監事,於2021年8月13日、8月20日,累計買入長遠鋰科股票9000股、成交金額23.49萬元,於2021年8月24日、8月27日累計賣出長遠鋰科股票9000股、成交金額29.21萬元,本次買賣長遠鋰科股票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鑑於高雲川本次違法行為較為輕微,且及時採取措施自查自糾,未造成嚴重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高雲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長遠鋰科於2021年8月11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長沙礦冶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31億股,持股比例17.16%。高雲川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4月21日任公司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説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查閲、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五)查閲、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户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户、證券賬户、銀行賬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託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户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為防範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高雲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高雲川:

  經查,我局發現你作為湖南長遠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遠鋰科”)時任監事,於2021年8月13日、8月20日,累計買入長遠鋰科股票9,000股、成交金額234,894.11元,於2021年8月24日、8月27日累計賣出長遠鋰科股票9,000股、成交金額292,108.8元,本次買賣長遠鋰科股票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鑑於你本次違法行為較為輕微,且及時採取措施自查自糾,未造成嚴重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你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