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7件2017年以來人民法院審結的證券、期貨犯罪典型案例,依法嚴懲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其中,江蘇張家港保税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文獻等操縱期貨市場案中,非法利用技術優勢操縱期貨市場案是典型案例之一。
註冊於張家港保税區的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9月,該公司通過被告人金文獻在華鑫期貨有限公司開設期貨賬户。金文獻當時是華鑫期貨有限公司技術總監。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間,伊世頓公司為逃避證券期貨監管,通過金文獻、伊世頓公司執行董事高燕介紹,以租借或者收購方式,實際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個法人期貨賬户,與伊世頓公司自有賬户組成賬户組,採用高頻程序化交易方式從事股指期貨合約交易。
其間,伊世頓公司隱瞞實際控制伊世頓賬户組、大量賬户從事高頻程序化交易等情況,規避中金所的監管措施,從而取得不正當交易優勢。該公司還夥同金文獻等人,將自行研發的報單交易系統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統直接交易,從而非法取得額外交易速度優勢。
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間,伊世頓公司及高燕、伊世頓公司業務拓展經理梁澤中夥同金文獻,利用以逃避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交易速度優勢,大量交易中證500股指期貨主力合約、滬深300股指期貨主力合約合計377.44萬手,從中非法獲利3.893億餘元。
最終,涉及伊世頓高頻交易的一干人等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被告人高燕、梁澤中、金文獻的行為均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金文獻的行為還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據此,法院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罰金3億元,追繳違法所得3.893億元;判處被告人高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判處被告人梁澤中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80萬元;對被告人金文獻以操縱期貨市場罪、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60萬元。
最高法指出,本案是新型操縱期貨市場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釋對本案中操縱方法沒有明確規定。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被告人金文獻等人違反有關規定,隱瞞實際控制伊世頓賬户組、大量賬户從事高頻程序化交易等情況,規避中金所對風險控制的監管措施,將自行研發的報單交易系統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統,利用以逃避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交易速度優勢,大量操縱股指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其行為符合操縱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
最高法表示,伊世頓公司的操縱行為嚴重破壞了股指期貨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則,與刑法規定的連續交易、自買自賣等操縱行為的本質相同,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
近年來,隨着我國證券、期貨市場快速發展,欺詐發行、財務造假、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證券、期貨犯罪不斷髮生,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資本市場健康穩定。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近期,最高法院下發了《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工作 依法嚴懲證券、期貨犯罪的通知》,對全國法院提出明確要求。
最高法表示,切實貫徹中央關於依法懲治金融證券犯罪、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加強重大案件審判指導,制定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司法政策。(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