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4日訊 (記者 姚進)記者24日從審計署獲悉,由審計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五部門日前聯合印發的《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對外公佈,正式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這是投資審計法治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標誌着《暫行規定》完成了它的使命,揭開了投資審計法治建設的新篇章。”審計署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司長許亞介紹,《暫行規定》制定出台於1996年,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暫行規定》對規範和加強基建項目審計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使投資審計在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職責及權限內,在審計內容、方法、組織分工以及查處問題等各環節上形成了一份完整的規範性文件,達到“師出有名,於法有據”的目的,也使投資審計工作更加規範。自1996年開始,審計機關主要依據《暫行規定》對查出的投資領域相關問題進行處理。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法治建設不斷推進,以及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審計法修正、民法典頒佈等,當時《暫行規定》制定出台的客觀條件和法治環境已發生了深刻變化,《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難以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和新要求。”許亞説,事實上,大多數審計機關已不再以《暫行規定》作為處理依據。但為避免個別地方仍然誤讀誤用,應當依法廢止。

  許亞表示,各級審計機關應正確理解《暫行規定》的廢止,堅定不移推動“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依法全面履行投資審計監督職責,更好發揮投資審計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促進有效投資和穩增長、防風險中的重要作用,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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