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強化私募行業監管負面清單不可或缺

由 老巧雲 發佈於 財經

行業觀察

為了規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防範金融風險,證監會近日發佈《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若干規定》),這有利於進一步強化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

相對於公募基金從成立開始就被納入監管,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環境最初要寬鬆得多。客觀上,在私募基金建立備案制度以前,私募基金一直處於一種“放養”的氛圍中。“放養”雖然有利於私募基金行業的粗放式發展,但也產生了諸多方面的隱患。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7月底,我國公募基金規模達17.69萬億元。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萬家,備案私募基金超過8.8萬隻,管理基金規模14.96萬億元。私募基金管理規模近15萬億,與公募之間的差距逐漸縮小。如果考慮到市場上還存在沒有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沒有備案的私募基金,這一差距或許更小。

在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規模不斷膨脹的同時,所存在的問題也曝光。包括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普遍性異地經營、錯綜複雜的集團化運作、資金池運作、剛性兑付、利益輸送、自融自擔等,甚至出現侵佔、挪用基金財產、非法集資等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等並不少見。比如有的私募基金在發行時,出於做大規模的目的,對於適格投資者把關不嚴。眾多問題的出現,也導致私募行業風險日益凸顯。

事實上,近年來證監會對於違法私募基金的處罰也逐漸成為一種常態。比如去年7月份,證監會就通報了五宗私募基金違法案例。私募基金行業頻現的違規違法案例,也倒逼監管部門完善制度建設。

《若干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進行了規範、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奉行從嚴監管原則、對私募基金募資設定了條條框框。當然,《若干規定》最大亮點在於建立負面清單制度,一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等從業行為的負面清單。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時“十三不得”,以及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的“十不得”。二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負面清單。私募基金管理人將私募基金財產用於投資活動時,像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等四個方面的投資都是被禁止的。

建立私募基金行業負面清單制度,無異於為私募行業劃出了道道紅線。不過,《若干規定》某些方面也需要完善。目前公募行業有“一參一控”的規定,像同一券商只能控股一家公募基金,參股一家,不能同時控股兩家公募。而在私募行業,同一實控人或大股東同時控股兩傢俬募基金的並不鮮見,這既不利於私募行業的發展,也會催生出兩傢俬募抱團操縱市場的問題,箇中隱藏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另外,公募行業的信披機制,私募基金也有必要借鑑。強化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其信披不能存在模糊的空間。隨着私募基金行業規模的不斷擴張,私募基金也逐漸成為資本市場的中堅力量,在市場上產生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私募基金也應該像公募行業一樣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通過完善私募基金的信披制度,讓私募變得更加透明,既有利於市場的日常監督,也非常有利於日常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