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局局長: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更有利於專業記者採訪

中新社香港9月23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23日撰文表示,香港警隊修訂內部指引有關“傳媒代表”的定義,更有利於專業記者採訪,更能讓雙方各司其職,並強調此次修訂不是為記者作任何定義。

香港警方22日向香港四個傳媒機構發送信函表示,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指明傳媒代表須屬於已在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或屬於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香港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對此,李家超表示,香港新聞自由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保障。香港警方與傳媒有悠久的合作關係,警方更因此特別設立傳媒聯絡隊,讓雙方在互相尊重和理解的情況下,各司其職。

他指出,警方自去年6月至今,在很多大型公眾活動中,面對不少假借新聞採訪而魚目混珠的人,阻礙警方的行動,更增加警務人員受到襲擊的風險。警隊為了讓前線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從而提供更好的協助,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讓其更明確及清晰,令前線人員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向他們提供特別採訪安排。他強調,修訂不是為記者作任何定義。

李家超表示,已在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登記的傳媒有205間,包括香港本地及國際傳媒,也有網媒。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警隊修訂內部指引中“傳媒代表”定義,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一切如常。

他還指出,環顧世界各地,不少地方實行記者認證制度,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香港警隊此次修訂有關“傳媒代表”的定義,是讓警務人員更易識別“傳媒代表”,以作特別的額外安排,更有利於專業記者採訪,更能讓雙方各司其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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