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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文:

區別合同效力確定公司代表越權擔保法律責任

隨着我國民法典的頒佈實施,我國公司法學界多數學者對於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效力認定,逐漸放棄基於公司法第16條規範性質識別的進路,轉而從代表權限制角度理解公司代表越權擔保合同的效力,並從相對人審查義務履行狀況的角度認定其是否構成善意相對人。在司法實踐方面,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法律適用也曾頗為混亂,在民法典實施後裁判規則已基本統一。民法典關於代表越權擔保的法律後果改變了有效與無效兩分的安排,確立了合同是否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的法律效果安排。基於此,在公司代表越權擔保情形下,若相對人非善意,則相關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總之,在公司代表越權擔保法律後果方面,應基於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基礎行為乃無權代理的判斷,類推適用無權代理法律後果的規定,改變類推適用無效擔保法律後果法律規範的裁判規則,確定相對人非善意情形下,不僅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而且公司無須基於締約過失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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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焦豔鵬:

加強對元宇宙生活場景中人的生活利益的識別

法治生長於真實的生活場景。元宇宙技術的產業化使人類生活具有了虛擬向度。元宇宙技術的去中心化,使以人為中心、以真實生活為場景的法治面臨挑戰。對元宇宙之下的人的生活利益進行識別,是堅持以人為中心、以美好生活建設為願景的法治價值的必修課。元宇宙中生活虛擬化的加劇,使人的生活利益的形態發生巨大變化,具體體現在人的人格利益、財產利益、身份利益、秩序利益等多個維度。因此,加強對元宇宙生活場景中人的生活利益的識別,對於準確把握人的生活利益的未來呈現以及法治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避免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與虛擬生活中的真實人格與身份的分離,應促進財產利益對人生活的增益,並實現虛擬世界與現實生活中多重秩序的連接與穩固,調適好法治的功能與向度,促進人在生活利益上發展性與穩定性的協調,是未來元宇宙法律治理的應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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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謝澍:

推動檢察機關偵查權發展優化法律監督體系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檢察機關偵查權包括自行偵查權、自行補充偵查權、機動偵查權三類,而參與偵查權與退回補充偵查權則是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職能的履行和公訴職能的延伸。未來在檢察機關偵查權的發展進程中,需要有針對性地考量不同類型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配置與運行特點,在多元發展方向中把握各自的重點。同時,還應當以監督性為中心,推動檢察機關偵查權向階層式、專業化和混合型的法律監督體系發展,在明確檢察機關偵查權之把關作用的同時,培養專業化的偵查力量、設置靈活性的偵查機構,實現法律監督體系的全局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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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冀洋:

幫信罪證明需實體與程序一體化分析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明知”宜解釋為“知道”,不宜為降低證明難度而將“應當知道”作為解釋下限。關於“明知”的證明,以經驗為中介的推定方法不可避免,但“推定”系司法證明中斷,具有突破法定證明標準的風險。為防止有罪推定,“排除合理懷疑”的心證程度及證明標準、被告人“經驗抗辯”機會、認罪認罰案件的自願性審查均不能簡化。基於罪刑法定和疑罪從無,該罪的適用應堅持共犯從屬性而不能簡化為“非共犯”,刑法第287條之二屬於幫助犯的特殊定罪量刑規則,“幫助之幫助”因與正犯缺少密接性而不可罰,該罪不應成為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的兜底罪名。

(以上依據《法學論壇》《東方法學》《中國刑事法雜誌》《法學評論》,張寧選輯)

來源:檢察日報

【來源: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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