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1日訊 昨日晚間,中天科技(600522.SH)披露了上交所下發的《關於對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2022年4月30日,中天科技披露會計差錯更正公告稱,公司於2019年新增高端通信業務,主要產品為多網融合通信基站用設備,鑑於高端通信業務經營過程中,公司未能就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擁有足夠的定價權,高端通信業務收入確認由“總額法”變更為“淨額法”,並採用追溯重述法對2019年度、2020年度的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對2021年1至9月數據進行更正。
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後,公司2019年年報中,調減營業收入38,787,909.35元,調減營業成本38,787,909.35元,分別佔更正後對應科目金額的0.10%、0.11%;2020年年報中,調減營業收入1,984,173,359.09元,調減營業成本1,984,173,359.09元,分別佔更正後對應科目金額的4.72%、5.48%;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中,調減營業收入311,384,824.86元,調減營業成本311,384,824.86元,分別佔更正後對應科目金額的2.91%、3.35%;2021年半年度報告中,調減營業收入382,564,860.40元,調減營業成本382,564,860.40元,分別佔更正後對應科目金額的1.59%、1.82%;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中調減營業收入596,207,668.72元,調減營業成本596,207,668.72元,分別佔更正後對應科目金額的1.62%、1.88%。
綜上,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關注的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影響,公司理應根據會計準則對當期財務數據進行客觀、謹慎地核算並披露。公司前期部分會計核算和會計處理存在差錯,導致多期定期報告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其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等有關規定。
時任財務總監高洪時(2010年12月22日至今)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財務總監高洪時予以監管警示。
4月30日,中天科技披露公告顯示,會計差錯更正的具體情況如下: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中天科技,A股證券代碼:600522;
高洪時,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經查明,2022年4月30日,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科技或公司)披露會計差錯更正公告稱,公司於2019年新增高端通信業務,主要產品為多網融合通信基站用設備,鑑於高端通信業務經營過程中,公司未能就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擁有足夠的定價權,高端通信業務收入確認由“總額法”變更為“淨額法”,並採用追溯重述法對2019年度、2020年度的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對2021年1至9月數據進行更正。
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後,公司2019年年報中,調減營業收入38,787,909.35元,調減營業成本38,787,909.35元,分別佔更正後對應科目金額的0.10%、0.11%;2020年年報中,調減營業收入1,984,173,359.09元,調減營業成本1,984,173,359.09元,分別佔更正後對應科目金額的4.72%、5.48%;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中,調減營業收入311,384,824.86元,調減營業成本311,384,824.86元,分別佔更正後對應科目金額的2.91%、3.35%;2021年半年度報告中,調減營業收入382,564,860.40元,調減營業成本382,564,860.40元,分別佔更正後對應科目金額的1.59%、1.82%;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中調減營業收入596,207,668.72元,調減營業成本596,207,668.72元,分別佔更正後對應科目金額的1.62%、1.88%。
綜上,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關注的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影響,公司理應根據會計準則對當期財務數據進行客觀、謹慎地核算並披露。公司前期部分會計核算和會計處理存在差錯,導致多期定期報告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其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財務總監高洪時(2010年12月22日至今)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財務總監高洪時予以監管警示。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