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結合剛剛公佈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介紹了我國在環境信用監管體制建設上取得的進展。
別濤表示,《條例》針對排污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這兩類主體的環境信用的約束,作了具體規定。
第一,針對排污單位。《條例》規定,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提交的材料之中,就應當包含有其統一的企業社會信用代碼,好的要褒獎,壞的要約束。環保部門將根據排污單位的信用記錄等因素來合理確定對排污單位的檢查頻次和方式,還要求將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納入國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針對服務機構。《條例》規定,企業提出申請材料,環保部門可能要委託一些專門技術機構對專業化的申請材料作技術評估和審查。這些技術評估機構如果弄虛作假,環保部門會解除委託關係,並將其弄虛作假的違法信息納入社會徵信系統,讓社會共同約束它。同時,這些服務機構不誠信的,2020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專門針對這類環評機構、監測機構包括技術服務機構,規定如果評估意見是弄虛作假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情節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虛假環評證明文件,並導致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別濤介紹,除了推動立法,在機制構建方面,環保部最近會同有關方面也取得了積極進展。
一是建立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2013年和2015年原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分別制定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和關於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技術指標、評級標準、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結果公開以及聯合懲戒等要求。
二是建立環境信用的信息共享機制。環保部門開展信用信息評價結果,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互換並及時更新。目前環保部門已經開始向全國信用信息系統共享平台自動推送環境違法信息、環評機構和人員的信息、地方開展的環境信用評價的數據和信息,也可以從這些共享平台自動下載,獲取參與這些機制的其他部門的信息來共同約束。
三是構建跨部門環境信用評價的結果運用機制。2016年原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證監會、市場監管總局等16個部門,優化了關於對環保領域失信生產經營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明確對環保領域失信的生產企業和經營管理人員開展聯合懲戒。近年來,生態環境部將企業的環境信用信息推送至發改委、銀監會、保監會、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推動與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於綠色信貸、市場監管等領域,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後我們將在企業信用評價方面進一步完善機制,發揮信用在部門之間的共同約束作用,來彌補法律的強制性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