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3日消息,銀保監會日前印發的《關於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於60分。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單隻證券出借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同時應當合理管控出借證券剩餘期限。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佈豐富了保險資金運用方式,有助於盤活保險資金長期持有的存量資產,增厚投資組合收益;有助於發揮保險資金資本市場機構投資者作用,對於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提升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具有積極意義。
實施差異化監管標準
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統稱“保險機構”)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證券以一定費率向證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並支付借券費用的業務。
《通知》明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參與證券出借業務,也可以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
《通知》對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實施差異化監管標準。從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監管評級等進行具體的約束。
一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於60分;二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結果不低於C類;三是要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證券出借業務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四是參與股票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股票投資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五是參與債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設定不同借入人門檻
《通知》根據業務模式、風險程度的差異,設定不同交易對手標準。
保險機構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境內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借券證券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得低於60億元人民幣、最近一年分類監管評級不得低於A類。
參與境內債券出借業務,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作為債券借入人,並實施嚴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為證券公司的,其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得低於60億元人民幣,最近一年分類監管評級不得低於A類;借入人為商業銀行的,其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得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者其已在境內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參與境外證券出借業務,應當對境外證券借入人實施嚴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應當為金融機構,並具備下列條件:業務經驗豐富,開展證券借貸業務不低於8年;財務狀況穩健,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兑換貨幣;資信狀況良好,長期信用評級不低於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相應評級。
《通知》強調,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單隻證券出借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單隻證券出借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同時應當合理管控出借證券剩餘期限。
上述負責人表示,在境內市場,債券出借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展較為迅速,截至9月末,境內債券借貸規模8041億元,境內轉融通出借餘額1692億元,社保基金、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場主體均已獲准參與。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加強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監管,做好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