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3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個別IPO保薦質量不高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0日訊 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發佈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600030.SH)存在以下情形:

  一、私募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夠完善,個別項目履職不謹慎。一是業務准入管控不到位,部分項目業務准入未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標準和審批程序,未充分關注和核實管理人准入材料。二是投資監督業務流程存在薄弱環節,部分產品未及時調整系統中設定的監督內容,部分投資監督審核未按公司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對投資監督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約束的內控流程不完善。三是信息披露覆核工作存在不足,對個別產品季度報告的複核存在遲延。四是業務隔離不到位,託管部門與從事基金服務外包業務的子公司未嚴格執行業務隔離要求。

  二、個別首次公開發行保薦項目執業質量不高,存在對發行人現金交易等情況關注和披露不充分、不準確,對發行人收入確認依據、補貼可回收性等情況核查不充分等問題。

  三、公司個別資管產品未按《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30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對賬單,説明報告期內客户委託資產的配置狀況、淨值變動、交易記錄等情況。

  以上情形反映出公司對相關業務的管控存在薄弱環節,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2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2號)第三十三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2017年《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三十四條等規定,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應對私募基金託管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深入整改,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和流程規範,保障業務規範開展,謹慎勤勉履行職責,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信證券成立於1995年10月25日,註冊資本129.27億元,於2003年1月6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2.77億股,持股比例17.62%。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針對基金託管業務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保持託管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執行有效。

  基金託管人應當每年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由託管人內部審計部門組織,針對基金託管法定業務和增值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與實施情況,開展相關審查與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2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基金託管資格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基金託管資格。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商中國銀監會取消基金託管資格,給予警告、罰款,由中國證監會註銷基金託管業務許可證;中國銀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責令申請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其給予警告、罰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基金託管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2017年《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保薦機構提交發行保薦書後,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並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覆;

  (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薦代表人與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進行專業溝通,保薦代表人在發行審核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質詢;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工作。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户、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私募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夠完善,個別項目履職不謹慎。一是業務准入管控不到位,部分項目業務准入未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標準和審批程序,未充分關注和核實管理人准入材料。二是投資監督業務流程存在薄弱環節,部分產品未及時調整系統中設定的監督內容,部分投資監督審核未按公司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對投資監督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約束的內控流程不完善。三是信息披露覆核工作存在不足,對個別產品季度報告的複核存在遲延。四是業務隔離不到位,託管部門與從事基金服務外包業務的子公司未嚴格執行業務隔離要求。

  二、個別首次公開發行保薦項目執業質量不高,存在對發行人現金交易等情況關注和披露不充分、不準確,對發行人收入確認依據、補貼可回收性等情況核查不充分等問題。

  三、公司個別資管產品未按《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30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對賬單,説明報告期內客户委託資產的配置狀況、淨值變動、交易記錄等情況。

  以上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對相關業務的管控存在薄弱環節,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2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2號)第三十三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2017年《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三十四條等規定,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對私募基金託管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深入整改,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和流程規範,保障業務規範開展,謹慎勤勉履行職責。你公司應當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1月23日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408 字。

轉載請註明: 中信證券3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個別IPO保薦質量不高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