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記者 連建明)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中國銀保監會11月23日正式發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範:一是理順法律關係,根據《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定義,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門規章中規範調整,與《保險法》保持了一致。二是統一適用規則,對各類保險代理人在經營規則、市場退出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進一步維護了市場公平。三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理順了“先照後證”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優化分支機構管理,強化機構自我管控,進一步整肅市場秩序。四是完善保險中介監管制度體系,《規定》的出台標誌着以《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三部規章共同構建的保險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險法》為統領,三部規章為主幹,多個規範性文件為支撐的科學監管制度體系。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範調整,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涉及機構多、人員廣。在《規定》制定過程中,我會有關部門廣泛調研、反覆論證,數易其稿,並於2018年7月、2020年4月兩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梳理歸納,吸收部分合理意見,最終完成了《規定》制定工作。
《規定》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日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將在實踐的基礎上發展並完善。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盡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進一步細化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防控風險、治理亂象,紮緊制度籠子,維護平穩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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