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新規: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可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1月19日電 (記者趙竹青)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消息,該局近日印發《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範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保障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代表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促進專利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

此前,就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北京、江蘇、廣東部分地區進行了試點。

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專利代理行業對標國際高標準,積極擴大開放,提升服務國際化水平,關係到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質量和水平,關係到提升我國經濟實力、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對實現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戰略目標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既涉及專利代理行業規範發展,也涉及我國市場主體的創新成果能否在其他國家獲得有效保護。鑑於專利代理相關工作的專業性和法律性,有必要在積極擴大開放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對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進行管理。

《辦法》明確,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是專利代理行業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對代表機構及其代表進行管理。同時,按照平等原則,代表機構在同等條件下,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辦法》規定,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之日起90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開展代表機構備案工作。

針對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辦法》規定了代表機構或者代表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可以進行警示談話、提出意見,督促及時整改,依法予以查處,必要時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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