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寬客投資違規收警示函 高管被採取強制措施未及時報告

由 展東明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9日訊 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47號)顯示,經查,福建省寬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2021年3月25日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員工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發生該重大事項後,公司未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公司未保存所管理的寬客吉星7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21年3月25日之後投資者提交的書面贖回申請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三、寬客矢量6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寬客吉星7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寬客吉星10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出現不高於止損線的情況後,公司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完成相關操作,違反《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第71號)第九條第(十二)項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福建省寬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福建省寬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7月17日,法定代表人為陳憲生,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包含:對製造業、農業、林業、能源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軟件業、貿易業、住宿業、餐飲業、房地產業、居民服務業、教育業、娛樂業的投資、投資管理;企業資產管理。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顯示,寬客矢量6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SJL906)成立時間2020年3月20日,由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寬客吉星7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SLC323)成立時間2020年7月2日,由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寬客吉星10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SLH072)成立時間2020年11月18日,由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託管.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福建省寬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1〕47號

  福建省寬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2021年3月25日你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員工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發生該重大事項後,你公司未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你公司未保存所管理的寬客吉星7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21年3月25日之後投資者提交的書面贖回申請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違反《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三、寬客矢量6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寬客吉星7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寬客吉星10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出現不高於止損線的情況後,你公司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完成相關操作,違反《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第71號)第九條第(十二)項以及《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相關後續處置工作。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1年9月27日